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府办《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江府[2008]61号)、《江门市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江府办[2009]71号),为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现就有关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对象范围,落实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
(一)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高校毕业生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
(二)高校毕业生申请贷款额度。小额担保贷款是高校毕业生根据自主创业的需要,自愿向指定提供担保的信贷公司申请的有偿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具体包括:属制造业、高新科技产业的可贷款5万元;属于一般经营服务业的可贷款3万元以下;经营规模能吸纳或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可贷款4至5万元;高校毕业生两人以上合伙经营的可贷款不超过8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财政部门以保证金的形式提供担保贴息。
(三)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范围。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是指从事当地政府规定的微利项目,具体包括制造业、高新科技产业和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信息广告、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如: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高校毕业生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资金,必须用于从事正常的生产和经营,不得转借及用于生产经营以外开支和从事非法的经营活动。
(四)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江门市本地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借款人)。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诚实可信、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2、接受创业培训;
3、借款人须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并按照核准的经营项目制定生产经营计划书和贷款资金使用计划;
4、承诺严格遵守担保机构和承贷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
二、完善贷款程序,规范贷款手续
(一)申请贷款办理。借款人申请贷款应经户籍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加具推荐意见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事部门引进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凭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填写《江门市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并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件);
2、《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3、创业培训证明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4、《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5、社区推荐意见证明;
6、生产经营计划书和贷款资金使用计划;
7、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
(二)劳动保障部门应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正式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出具《审核意见书》,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三)借款人持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书》及相关资料,向指定的担保机构办理担保贷款手续。担保机构按照现行贷款的有关程序和规定,为借款人办理有关担保贷款手续,并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四)借款人与担保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后,并在承办贷款银行设立专用帐户。承办银行根据借款合同,把贷款资金划入由借贷人开设的专用银行帐户上,资金的使用通过银行进行结算。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一)各级政府财政根据创业贷款使用支出情况,及时作出统筹安排,资金主要用于基金补充、贷款贴息和有偿服务支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不定期地对借款人进行资金使用情况检查。
(二)借款人要定期(每季)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各担保机构应收集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表,分别向当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报送。
(三)借款人须做好偿还贷款计划,并依照合同约定的规定,及时偿还贷款。
(四)借款人偿还贷款后,确需延期的,经承贷银行出具信用证明,可向担保机构申请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贷款。
(五)借款人若逾期不归还贷款,又未提出延期还贷或其他合理请求的,可由担保机构或承贷银行按有关规定处理,以扼制借款人的违约行为。下列情形属借款违约行为:
1、借款到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
2、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3、提供的文件、资料不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4、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遗产或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
(七)违约责任。对有违约行为的借款人,由担保机构或承贷银行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进行信用贷款的资格,收回贷款本息,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其它事项
本通知由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