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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来《市民杨小姐投诉市五邑中医院做法不合理问题的函》(事项编号:980456)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对该事项进行跟踪办理,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一、相关情况
据来函反映,市民到市五邑中医院就诊时医生为其开了两盒远红外活络止痛贴,但在缴费时,医院开具的收费单张却没有列明此“药物”的明细信息,故引起投诉。
经调查,市民反映所开的“药物”远红外活络止痛贴,是属于“食药监械字”批准生产证号和注册号,不是“药准字”号,即远红外活络止痛贴不属于“药物”。因此,远红外活络止痛贴收取的费用属于材料费,按国家财政部门规定归属治疗费类的项目。因此,收费单据上的“治疗费127.6元”实际上就是远红外活络止痛贴的费用。市五邑中医院的做法是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处理措施
我局已要求该院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注意做好市民的沟通解释工作,减少同类误会发生。
此复。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