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5政府服务热线:
转来《咨询发廊的<卫生许可证>年审收费的问题》(事项编号:1046561)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跟进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一、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时,应提交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也有同样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陈先生咨询的“发廊”属于公共场所,故在办理《卫生许可证》年审时必须按照规定提供指定的卫生检测报告。
二、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市疾控中心负责我市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工作,公共场所检测报告包括空气环境监测、公用具监测等两个部分,并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及经营者提供场所的情况进行科学布点,陈先生所述的584元,包括检测5份公用具和1个室内环境监测点。其中,5份公用具检测项目包括感官、大肠菌群、细菌总数,1个室内环境监测点检测项目包括空气细菌总数、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具体收费标准是根据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疾病预防控制收费及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2〕1061号)文件收费标准执行,同时,该中心已取得江门市物价局颁发的《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粤费江门B00130005),该收费是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集中缴入财政局非税专户,所收的全额款项由财政局统筹管理。并且,在进行检测时均与服务对象签订委托检验协议书,协议书上已列明收费项目明细。
此复。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