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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来《江门市五邑中医院的医生在市民的胃部和喉咙刺针的问题》(事项编号:965921)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经查,市民容苑庄,女,30岁,2010年7月22日因“反复腹痛5年余,再发5天,伴恶心欲呕”到市五邑中医院脾胃病科门诊就诊,门诊医生予抑酸护胃药物治疗1天,开具血常规、肝肾功能、胃镜+快速尿素酶试验、B超等检查,同时向容女士告知了胃镜诊疗的相关风险并签署胃镜检查知情同意书。当年7月23日上午容女士到该院进行相关检查,由该院脾胃病科主治医师李玉银为其检查。按照胃镜检查流程,胃镜室护士先予容女士含服舒泰(含有表麻药及祛泡剂),再进行胃镜检查。胃镜检查过程中,在完成食管、贲门、胃体、胃窦、胃底、幽门、十二指肠球部及降部的检查后,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在征求患者同意后,于其胃窦部钳取约芝麻大小胃粘膜进行快速尿素酶试验。根据电脑所存检查报告显示:胃镜检查于当天10:17时开始进行,10:25时完成报告打印。容女士胃镜检查诊断为:慢性非萎缩性胃炎,快速尿素酶试验阳性(提示幽门螺杆菌感染)。
2013年11月23日,容女士向该院质控科提出投诉,反映其在当年行胃镜检查时,当事医师故意伤及其胃部、喉咙,导致持续出现恶心、呕吐等不适症状,要求当事医师向患方解释并对患者予以经济补偿。
二、处理情况
(一)根据调查,市五邑中医院脾胃科医务人员按照胃镜检查流程进行操作,并结合患者病情需要在征求患者同意后,于其胃窦部钳取约芝麻大小胃粘膜进行快速尿素酶试验。未发现患者所说的故意刺伤的情况。
(二)我局已要求该院继续与患方做好沟通、解释工作。若医患双方仍未能达成共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以便进一步明晰医疗责任,或直接循法律途径解决。
此复。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