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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来《市民沈先生反映市人民医院的做法不合理的函》(事项编号:966749)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对该事项进行跟踪办理,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市民沈先生于2013年12月27日早上到市人民医院骨科看病,缴费时该院收费处打印发票显示:治疗费96.04元,西药费122.33元,诊金6元;市民一共缴费224.37元,市民认为其没有做任何治疗,该院收取96.04元治疗费的做法不合理。经调查,收取费用224.37元的明细项目为西药费122.33元(安络痛胶囊48粒52.84元,地奥司明片28片44.41元,醋氯芬酸分散片14片25.08元);治疗费96.04元(阿是可贴2合95.04元,挂号费1元)。因“阿是可贴”不属于西药,而属于医用耗材,所以“阿是可贴”的费用只能在治疗费上反映。该院所用“阿是可贴 ”已于2012年5月24日报江门市物价局备案(回执见江门市物价局2012年5月31日备案编号:[2012]8),并按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卫生厅联合发文(粤价[2006]131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严格执行,不存在乱收费现象。
二、处理措施
接到投诉后,市人民医院已立刻与沈先生联系和沟通,做好解释工作,市民表示理解。
此复。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