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卫生计生局:
根据原江门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村卫生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江卫〔2013〕62号)要求,我市全市村卫生站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截至2015年2月,蓬江区、新会区、开平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情况较好,但江海区、台山市、鹤山市、恩平市推进速度缓慢,零差率销售比例为零。
为巩固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效,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现就进一步加强村卫生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村卫生站全覆盖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村卫生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改的重点工作,是建设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网底工程。各市、区卫生计生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按照江卫〔2013〕62号文件要求,全力推进工作开展,确保2015年5月1日前村卫生站全部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推进缓慢的地区要加强对辖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督促、指导,乡镇卫生院要采取领导包片督导的做法,对辖区内村卫生站实行划片包干,逐村进行督导检查。各地在推进村卫生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同时,要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站一体化管理,加强村卫生站规范化建设,提高村卫生站服务能力。我局将于近期对全市村卫生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二、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村卫生站补偿经费
落实补偿投入是村卫生站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保障。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综合补偿政策,确保村卫生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能正常运转。一是及时拨付中央、省、市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资金,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各市卫生计生局要与当地财政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确保2011-2013年中央补助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资金、2014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中央财政补助结算资金、省财政下达2014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中央提前下达2015年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下拨到位。二是安排落实村卫生站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补助,根据实际工作量及时、足额拨付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三是落实每个行政村每年1万元的补助政策,协调社保部门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站纳入城乡医保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并按粤府办〔2012〕124号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协调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大对村卫生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补偿力度,保证村医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确保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底不破。
三、加强村卫生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培训与监管
各地要加强村卫生站关于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与合理用药知识的培训,促进村医科学、规范、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同时,要加强对村卫生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监督管理。各市、区卫生计生局是监管的责任主体,要采取定期检查、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督促村卫生站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村卫生站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与配送,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确保村卫生站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品规数、金额占比均不低于60%。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3月25日
(联系人:赵晓东,联系电话:3875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