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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来《贵局只对下岗(退休)的人员发放独生子女补助的做法不合理》(事项编号:1158194)收悉,我局非常重视,立即要求蓬江区卫生计生局对来函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现回复如下:
一、蓬江区政策实施情况
根据江门市人口计生局和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江计育发〔2010〕50号)精神,独生子女父母申领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金者划分两大类别,一是在单位办结退休手续的,二是在1980年至2008年间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无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无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下同)。根据蓬江区《关于印发<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蓬江人口计生局〔2010〕67号)文件精神,2002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或达到规定年龄的无单位人员,参照2002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称《条例》)规定,按蓬江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按蓬江区2001年职工年均工资额30%的一次性奖励金为3141.3元。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退休或无单位人员达到规定年龄,按照2002年《条例》规定,按退休时或者达到规定年龄时,按上年蓬江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一次性奖励。即不同年份,就有不同年份的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及其奖励金额。
比如某独生子女母亲,1952年出生,如提交的申请资料显示为2002年(或2002年前)在单位退休的,则按照2002年的发放标准一次性发放奖励金3141.3元;如果她提交的申请资料显示为无单位人员,则按其年满55周岁时即2007年的发放标准一次性发放奖励金。
二、调查情况
经调查,蓬江区各社区没有通知下岗(退休)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进行登记,申领独生子女补助。蓬江区相关街道工作人员已联系何小姐,并向何小姐作详细解释。何小姐是1999年在单位退休的,已享受了2002年前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金额为3141.30元的奖励金。
此复。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