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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来《江门市中心医院法务科工作人员要求市民提供丈夫与小孩的DNA报告才能开具出生证明》(事项编号:1227206)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市民区女士,于2015年1月15日在市中心医院剖腹产下一名女婴(第二胎)。经调阅相关病历资料,区女士产检期间的《围产期保健册》上未填写其丈夫的任何信息;区女士入院时填写的《患者个人及病史资料确认书》上联系人为“区先生”,关系为“亲戚”,未提供其丈夫的任何信息。为方便住院产妇顺利领取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市中心医院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了《江门市中心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须知》(以下简称《须知》),并在住院期间详细告知产妇有关规定后让产妇签署确认。《须知》上明确说明:“出生证上婴儿父母信息原则上以住院病历登记的信息为依据,产妇住院分娩必须提供婴儿父母双方身份证真实信息”,“产检及住院分娩期间均未提供婴儿父亲真实信息或提供的婴儿父亲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相符,但要求出生证上填写婴儿父亲信息者”,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一家三口的亲子鉴定报告”。经医护人员详细解释后,区女士住院期间已在该《须知》上书写“本人已知晓领取出生证的相关注意事项”字样并签名确认。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缘关系的法定医学证明。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卫函〔2014〕671号)规定:“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父母信息不一致,……提供由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材料齐全后按首次签发办理”。由于区女士在产检及住院期间均未提供婴儿父亲的任何信息,但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提出填写婴儿父亲信息的要求。因此,为了确保婴儿与其父母的亲子关系,医院要求区女士提供亲子鉴定证明是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我局工作人员已向区女士详细解释了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规定,希望能得到区女士的理解和支持。
此复。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