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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来《市民罗小姐咨询“赤脚”医生补贴政策规定问题的函》(事项编号:978485)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对该事项进行跟踪办理,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一、相关情况
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卫〔2013〕66号)第二大项第四小项规定,“早期从事农村接生员或赤脚医生工作,离岗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工作,且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得享受补助。”
2013年12月,在三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挂靠单位而实际由个人全额购买社保的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能否纳入生活困难补助发放范围的复函》(粤卫函〔2013〕1237号)中,再次明确“凡经批准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律不得享受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各级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核时,要认真做好协调沟通工作,严格执行粤卫〔2013〕66号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范围上报。”我市相关部门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对申请人员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对在申请时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一律不纳入补助范围。市民罗小姐在2011年已购买了社保,因此按照规定不能享受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
二、处理措施
我局已要求各市、区相关部门对政策做好宣传工作,对市民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减少同类投诉发生。
此复。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