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5政府热线:
转来《咨询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费用的标准是否有提升》(事项编号:998711)收悉,我局非常重视,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来函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跟进。现回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关于印发〈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10〕4号)规定,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是对符合城镇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人员在2009年1月1日前退休时,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而给予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奖励补助的标准是以对象退休时间计算出来的,不同年份退休,一次性奖励标准也就不一样,不存在提升问题。
周女士2004年11月退休,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退休时未享受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按其退休时上年单位所在地县(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我局已与市民周女士取得联系并对其提出的咨询作了详细解答。周女士对此表示满意。
此复。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