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5政府热线:
贵热线办转来市民马小姐《咨询是否符合单独二胎的政策范围问题》(编号:1007551)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的规定,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依此 “独生子女”界定标准,来电人马小姐反映的情况是符合“单独”情形的。
我局已与市民马小姐取得联系并对其提出的咨询作了详细解答。同时告之她携带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当地社区、街道会针对其实际情况进行审核。
马小姐对此表示了满意。
此复。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