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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来《对江门市人民医院对于小伤口缝合的收费过高不合理的重复投诉事项》(编号:1125622)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对该事项进行跟踪办理,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一、相关情况
据来函市民何先生反映:其于2014年10月24日晚上10:30时左右,带工人(患者黄炳利)到市人民医院就诊,原因是工人钜伤手,当事医生接诊治疗后,市民前去缴费,发现费用超过身上现金不足以支付费用,故向当事医生反映,医生及时作了修改后,市民缴纳费用269.30元(含治疗费144.49元,西药费118.7元等)。市人民医院与市民沟通后,解释需向收费员等多位当时人员调查后才能回复市民。市民当时对医院的做法表示理解和接受,遂先予以回复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民接到答复后,仍认为不合理,故提出重复投诉。
二、处理措施
经市人民医院调查,患者黄炳利,男,44岁,门诊号30798835,因“坐手虎口区挫裂伤”到医院急诊就诊,“伤口约4cm长,深达肌层”,当事医生为其清创缝合,结合患者受伤情况,予以肌注“破伤风抗病毒素”抗病毒,口服“头孢克洛缓释胶囊”预防感染,外用“细胞生长因子外用凝胶”促进伤口细胞愈合、“壳聚糖长效抗菌材料(喷尔舒)”抗菌消毒创面处理,均按外科处置原则处理。但处置过程中,当事医生存在与患方沟通不到位的问题。
针对市民提出的退药要求,市人民医院于2014年11月24日联系市民何先生,经过药剂科核对后,准予退回部分药物,共退费¥98.50元。
本案件因当事医生与患方沟通不到位所致,市人民医院已对当事医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将按照《江门市人民医院加强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我局要求江门市人民医院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注意做好与市民的沟通解释工作,减少同类误会发生。
此复。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