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计划生育协会:
现将省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开展2014年免费赠送“失独家
庭”综合保险公益活动的通知》(粤计生协〔2014〕1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同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市区计生协会在2013年失独家庭承办名单的基础上,根据2014年实际增减变动情况汇总填报《2014年广东省“失独家庭”人员调整名单》(方案附件1,只填列增减变动人员),并送所在市区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审核。
二、经保险公司审核确定后,各市区计生协会填写《失独家庭”综合保险审核结果确认函》(方案附件2),加盖承办保险公司有效印章,通过传真报送江门市计生协会汇总后,报广东省人口基金会。
三、投保完成后请填写《失独家庭”综合保险办理完结确认函》(方案附件3),连同保险发票复印件一起报送江门市计生协会汇总后报省人口基金会,另请将正式的保险承保名单电子版(由保险公司系统生成)发送到江门市计生协会汇总后报省人口基金会。
四、各市、区计生协会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与所在市区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有关人员的联系和调,按省计生协会文件要求在8月10日前完成此项工作。
江门市计划生育协会
2014年7月15日
联系人:郑耀林,
联系电话:3873877,
电子邮箱:zhengyaolin@163.com
QQ:626531467
文件
广东省计划生育协会
广东省人口基金会
粤计生协〔2014〕13号
关于开展2014年免费赠送“失独家庭”
综合保险公益活动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和佛山市顺德区计生协会:
为体现政府和社会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关爱,省计生协会和省人口基金会决定联合在全省开展2014年免费赠送“失独家庭”综合保险公益活动。现将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独家庭”综合保险承保对象条件:
(一)具有广东省户籍;
(二)夫妻双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过一个子女;
(三)独生子女死亡后夫妻未再生育、收养子女;
(四)女方年满49周岁,且夫妻年龄不超过75周岁;
(五)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年龄应在49-75周岁。
二、各市应严格执行我会制定的《2014年免费赠送“失独家庭”综合保险公益活动实施方案》(详见附件2),并按照规定的时间上报资料。
三、中国人寿广东省分公司是本公益活动保险业务承办单位,具体承保手续请与当地中国人寿保险分公司联系。各市应加强与当地中国人寿分公司的沟通与合作,确保公益活动按时完成。同时,配合本公益活动,可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积极扩大本公益活动社会影响力。
四、各市应把好承保对象资格审核关,确保活动公平、公正、公开,资金到位后应尽快完成承保手续。
五、各市如有媒体对本公益活动的报道,请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至省人口基金会。
附件:2014年免费赠送“失独家庭”综合保险公益活动实施方案
广东省计划生育协会 广东省人口基金会
2014年7月7日
(联系人:张胜锋;联系电话:020-87029059(传真);电子邮箱:gdrkjj@126.com;联系地址:广州市广汕一路340号银湖工业区省计生大楼4楼;邮编:510520。)
附件
2014年免费赠送“失独家庭”综合保险公益活动实施方案
一、活动实施时间
2014年7月10日-2014年8月10日。
二、活动内容和项目目标:
向符合承保条件的“失独家庭”夫妻每人赠送1份“失独家庭”综合保险,增强其抗风险的能力,构筑风险屏障。
三、公益活动对象
“失独家庭”综合保险承保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广东省户籍;
(二)夫妻双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过一个子女;
(三)独生子女死亡后夫妻未再生育、收养子女;
(四)女方年满49周岁,且夫妻年龄不超过75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年龄均应在49-75周岁)。
四、项目实施方式
省人口基金会向各市下拨保险资金,为符合承保条件的“失独家庭”夫妻每人购买一份“失独家庭”综合保险,每份保险保费200元,保险有效期1年(“失独家庭”综合保险简介详见本实施方案附件4)。
五、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广东省人口基金会负责活动组织和指导;市计生协会负责监督资金落实及活动实施。
六、项目实施要求
(一)各地计生协应严把参保人员资格审核关,确保被保险对象符合本活动要求。
(二)下拨保险资金须全部用于购买保险,不得提取管理费或以其他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资金。活动中如出现严重违规的,取消其今后5年内接受本基金会公益项目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市计生协可组织基层在2013年失独家庭承办名单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增减变动情况汇总填报《2014年广东省“失独家庭”人员调整名单》(方案附件1,只填列增减变动人员),并送保险公司审核。
(四)经保险公司审核确定后,市计生协填写《失独家庭”综合保险审核结果确认函》(方案附件2,加盖承办保险公司有效印章,通过传真报送广东省人口基金会。
(五)投保完成后请填写《失独家庭”综合保险办理完结确认函》(方案附件3),连同保险发票复印件一起报送省人口基金会,另请将正式的保险承保名单电子版(由保险公司系统生成)发送到省人口基金电子邮箱,邮箱地址:gdrkjj@126.com。
(六)本公益项目如需进行审计的,请各市予以积极配合。
七、项目实施步骤
(一)省计生协会下发文件,通知各市计生协会做好项目准备工作;
(二)市计生协组织制订调整人员名单,送保险公司保险审核。
(三)市计生协上报核定投保人数,省人口基金会据此下拨资金;
(四)办理保险;
(五)投保结束后,市计生协按要求上报相关资料。
八、相关说明。
(一)为方便操作,投保计算周岁时统一只对应到年份。(如1980年出生,则2014年为34岁)
(二)新增失独家庭夫妻户籍不在同一地点的,统一由妻子户籍所在地负责统计上报。
(三)2013年投保时已达到或超过75岁的,或因死亡、情况变动不再符合失独条件的投保对象,应在方案附件1中填列减少人员名单,并从2014年投保名单中予以剔除。
(四)如投保对象人数变动超过去年基数20%的,请通过传真加报一份函说明原因。
附件:1、2014年广东省“失独家庭”综合保险投保对象调整名单
2、“失独家庭”综合保险审核结果确认函
3、“失独家庭”综合保险办理完结确认函
4、“失独家庭”综合保险方案简介
附件1
2014年广东省“失独家庭”综合保险投保对象调整名单
填报单位:
序号 |
增减标志 1新增;2减少 |
县 (区、市) |
丈夫姓名 |
身份证号 |
参保时 年龄 |
妻子姓名 |
身份证号 |
参保时 年龄 |
独生子女 死亡时间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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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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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填报时间:
注意事项:1、“增减标志”栏只需填对应数字代码;2、投保人年龄计算只对应到年份; 3、新增失独家庭夫妻户籍不在同一地点的,由妻子户籍所在地负责统计;4、保险承保条件:夫妻具有广东省户籍;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49周岁,且夫妻年龄不超过75周岁;因丧偶或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年龄应在49-75岁;夫妻双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过一个子女。5、如夫妻中只有一方符合条件的,则只将符合条件的一方填报在内。
附件2
“失独家庭”综合保险审核结果确认函
广东省人口基金会:
贵会2013年开展的失独家庭综合保险赠送活动 市投保人数为 人,2014年新增 人,减少 人,经保险公司审核,2014年实际符合承保条件人数 人。保险资金 元请拨到以下银行账户: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市计生协会 中国人寿XX分公司
2014年 月 日
附件3
“失独家庭”综合保险办理完结确认函
广东省人口基金会:
贵会2014年资助 市的公益资金 元,已用于为符合承保条件的“失独家庭”夫妻 人购买“失独家庭”综合保险共 份,保费支出共 元,现保险手续已全部办理完结。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失独家庭”综合保险方案简介
(承保单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一、 保险费:
200元 /人/年(每户以家庭实际人数征收)
二、 承保范围:
具有广东省户籍;夫妻双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过一个子女;独生子女死亡后夫妻未再生育、收养子女;女方年满49周岁,且夫妻年龄不超过75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年龄应在49-75岁)。
三、保险方案:
保险利益 |
保障内容 |
保险金额 |
备注 |
|
意外保障 |
身故 |
意外导致身故 |
20000元 |
意外身故、伤残责任赔付总金额以保额20000元为限 |
伤残 |
意外导致伤残 (含烧伤) |
按伤残比例赔付(含烧伤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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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
特定疾病 |
重大疾病的定额给付 |
10000元 |
十五种特定(重大)疾病 |
住院医疗 |
团体医疗 |
意外、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
1000元 |
免赔额50元,报销比例90% |
住院补贴 |
津贴 |
意外、疾病导致的住院津贴 |
40元/天 |
按照实际住院天数进行补偿(每年最多补偿20天) |
重症补贴 |
津贴 |
因十五种特定疾病所造成的住院津贴 |
80元/天 |
年累计给付日数以180天为限 |
注:
1、重大疾病责任,有 30 天观察期,且投保前已患条款约定的十五种特定(重大)疾病者不在赔付范围内;
2、[633] 国寿附加绿洲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 40 元 / 天)与 [634] 国寿附加绿洲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 80 元 / 天)责任中, 633 与 634 津贴责任不重复给付。
四、保险责任(赔偿标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最高可赔付20000元。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含烧伤保险金),最高可赔付20000元。
(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30天(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的,本公司按其实际住院日按每日40元进行补贴,一年最高补偿20天。若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四)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30天(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患条款约定的十五种特定(重大)疾病并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入院治疗的,本公司按其实际住院日按每日80元给付保险金,但对每次住院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投保人对该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费数额(不计利息)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三十日的限制。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后(连续投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六)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30天(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或特定门诊治疗,对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和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但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特定疾病
特定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五种,该十五种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特定疾病的名称如下:
1、恶性肿瘤;2、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3、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4、多个肢体缺失;5、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6、深度昏迷;7、双耳失聪;8、双目失明;9、瘫痪;10、严重Ⅲ度烧伤;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2、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13、严重运动神经元病;14、语言能力丧失;15、严重脑损伤。
六、适用条款: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 (产品代码:818)
国寿附加绿洲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 (产品代码:633)
国寿附加绿洲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 (产品代码:634)
国寿小额团体特定疾病保险 (产品代码:783)
国寿小额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产品代码: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