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根据省、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经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市食安办制定了《2014年江门市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2014年江门市食品安全工作要点
江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4月3日
附件
2014年江门市食品安全工作要点
2014年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目标的重要一年,也是食品安全监管新体制运作第一年。随着机构改革的推进,2014年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论述,深刻领会党中央对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进一步把握重点,围绕食品安全热点、难点问题,创新工作思路,探索科学监管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要求,强化食品相关单位的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现就我市2014年食品安全工作要点明确如下:
一、创新食品监管理念和机制
(一)加快转变监管方式。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切实转变“重审批、轻监管”或“以审代管”的路径依赖,实现工作重心从“以事前审批为主”向审批和监管并重、质量和效率并重,“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转变。
(二)明确各级事权划分。
梳理事权划分,根据国家、省有关指导性意见,明确各级政府、各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各环节、各区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日常监管等方面的职权。
(三)加强安全风险防控。
通过监督抽验、投诉举报、隐患排查、风险监测等技术手段,进行风险评估,找准食品安全风险点,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切实做到食品安全监管“关口前移”。
二、加快推进基层监管体系建设
(四)加快监管机构建设。
按要求及时完成市、县、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组建,强化监管人员素质,确保把真正熟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业务骨干培训和使用起来,尽快建立完善上下对口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另一方面,加快推进食品药品监管职能交接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之间、职能部门与蓬江、江海两区政府之间职能交接要同步完成。
(五)完善基层监管网络。
针对存在的监管漏洞和盲区,做到“定格、定人、定责、定标”,着力消除监管空白、边界不清等问题。特别要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尽快构建起覆盖乡村社区的食品安全协管网络,充分发挥基层的“抓手”作用。
(六)加快基层检验检测资源建设。
优化整合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尽快整合设立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下设新会检验检测所(负责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区域内有关检验检测工作)、台山检验检测所(负责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区域内有关检验检测工作)两个分支机构。积极探索优化公共事业资源配置,增强我市基层检验检测力量。
(七)健全保障机制。
推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建立起稳定的事、权、人的保障机制,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经费、人员编制、办公场所、执法装备等,确保有权管事、有钱办事、有人办事、有地和有物处事,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本次机构改革中切实得到加强。
三、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八)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
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修改完善食品安全考核办法,组织对各地方政府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推动各级政府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督促市、县、镇(街)政府落实责任。
(九)落实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
进一步探索建立和完善企业主体责任制,加快建立健全企业诚信体系和企业“黑名单”、网站“黑名单”制度,强化源头监管,通过落实企业第一责任,倒逼企业遵章守法,形成层层追溯、相互监督的机制。
(十)监管部门各负其责。
继续强化综合协调职能,统筹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健全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明确部门监管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合力。其中,在相关职能移交完成前,各部门要按照现行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职能移交完成后,各部门按照各自“三定”规定,加强协作,严格履职,确保食品安全监管无缝对接。
(十一)建立健全执法监管体系和安全风险防范体系。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体系、机制、标准等建设,重点强化基层监管力量,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确保主要监管力量用于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切实解决监管不力或以审批代监管等问题。
四、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十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建设。
以《食品安全法》修订为契机,根据新职能,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规定、制度,突出做好食品安全考核责任制、宣传教育合作机制、投诉举报制度、信息发布机制、安全风险预警、排查及处置机制以及全程电子监管与溯源监管机制等制度设计。结合食品安全领域“两建”工作,探索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
(十三)加快出台食品安全监管配套制度。
及时梳理、修改和完善现有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新的规章制度。贯彻落实“广东省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等制度,完善监管联动机制、案件移交查处机制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官方网站公示机制等。
(十四)强化食品安全应急管理。
编制修改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培训,配强配齐应急设备设施,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全市整体应急能力和水平。
(十五)重点做好食品安全民生实事。
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感受最直接的食品安全问题,推进建设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年内建成40-50家食品安全示范学校,努力使全市学校食堂达到食品安全量化等级B级以上。切实加强对工厂、企业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监管。按照2014年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提出的建议意见,探索开展肉制品冷链配送等民众关注的重点食品安全工作。
五、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十六)加强安全风险研判。
结合新形势、新要求,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研判,着力从区域性、行业性制售假问题牵出食品安全制假售假案件,揪出灰色利益链和幕后保护伞,治理行业共性隐患,破除行业潜规则。
(十七)突出整治重点。
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坚决纠正食品药品安全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等文件为抓手,集中力量深入开展专项整治。重点开展保健食品“打四非”、打击制售假酒、打击销售和使用病死猪肉及制品专项行动,和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整治、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三打两整治”专项行动。加强对重点产品的整治,继续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肉制品、酒类、桶装饮用水、食用油、乳制品、豆制品、食品添加剂等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
(十八)强化日常监管。
坚持日常检查和飞行检查相结合,同时抓好监督检查、计划内抽验和随机抽验,针对重点问题、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环节,扩大市场巡查、执法抽检的频次、范围,督促企业建立并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九)坚持打建结合。
落实“打一处问题、建一项制度”方针政策,使监管制度逐步完善。坚持长短结合、以点带面,争取尽快在一些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领域取得明显成效,充分发挥以点带面的示范效应。
六、建立科学高效的技术监督服务体系
(二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抓好财务建制,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理念,发挥财政资金最大效益。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市直、各市(区)、镇(街)三级监管队伍的标准化配备,增强各环节、各领域的监管力量,保障监管体系建设和监管工作经费。
(二十一)全面强化食品检验。
根据市编办关于调整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的要求,尽快落实有关食品检验检测资源的整合。按照市、县检验检测机构功能定位的要求,制订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发展规划和能力建设方案,明确筹建主体,明晰工作重点,促进人、财、物、料、环等均达到规定标准。
(二十二)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有效整合现有监管信息资源,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实现食品安全审批准入信息、生产经营监管信息、抽检信息、信用监管信息等数据的互联共享。以婴幼儿配方乳粉、酒类溯源系统为试点,建立起统一、全链条的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实现“源头可追、流向可控”。
(二十三)大力提升技术监督效能。
建立完善三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体系,积极推进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努力拓展检验业务范围,全面完成市场抽验任务,提高食品安全监测与风险预警能力。积极推进科技创新,研究制订食品安全监管科技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学科建设和科技人才培养。建立适宜技术推广制度,加大科研成果转化力度,鼓励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与应用,促进政产学研用的深度融合,推动食品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七、着力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二十四)充分动员社会力量。
畅通投诉渠道,探索整合有关资源,结合12345投诉举报热线整合工作,尽快建立起统一规范、社会充分参与的综合性举报投诉平台。进一步发挥专家委员会作用,动员专家、学者、企业一线专业人员、新闻媒体共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员队伍,深化有奖举报制度,支持行业协会、监管对象和社会群众参与监管工作,借助社会力量揭露行业潜规则和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构建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制,完善信息公开、信息发布、新闻工作和责任追究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信息。
(二十六)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加强科普宣传,组建志愿服务队伍,建立食品安全科普宣传专家库、知识库、讲师团,组织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周(月)”活动,探索新的有效形式,加大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普常用知识的宣贯力度,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
(二十七)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开展舆情监测、分析和跟踪处置,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注。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继续深化与各主流新闻媒体的合作关系,拓展合作关系,搭建更为开阔的舆论工作平台。主动组织开展新闻采风、专题采访和监管开放日等活动,引导社会舆论为监管工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