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户籍制度进一步改革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给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我市现行基本情况
我市自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城乡有别的双轨制计划生育政策,即在城市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在农村适当放宽条件允许生育二孩,即俗称“一孩半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根据居民户口性质认定其应适用的计划生育政策,属于农业户口性质的育龄妇女适用于“一孩半政策”,属于非农业户口性质的适用于一孩政策。同时与此紧密相关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标准也不同。
二、户籍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存在问题
(一)再生育审批难
按照现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但户籍制度改革后,不再区分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给生育政策适用范围的认定带来了很大困难,以户口性质作为实施不同生育政策的规定将失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计生对象适用的生育政策难以界定,对应的再生育审批也难以确定。
(二)计划生育奖励难
实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有利于解决计划生育对象的后顾之忧。目前,我市对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优惠、关爱规定,城镇和农村居民不尽相同。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为城镇居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为农村居民,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的对象为农村居民。户籍改革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执行面临新的问题。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难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政策外生育子女的公民,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与户籍性质有关,即同等条件下,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征收标准不一样,存在差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没有统一标准,具体操作存在较大的困难。
三、建议与对策
(一)取消差别,统一政策。在制订新计划生育政策时,应明确取消城乡差别,实行城乡统一的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政策应尽可能体现社会公平,同一区域、同等条件人员,应执行同类生育政策,不能差异太大,造成公共政策明显不公。同时,公共政策应充分体现可操作性,易于执行、便于操作。
(二)分步推进,做好衔接。建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能设定过渡期,使农村计划生育政策逐步向城市计划生育政策过渡。过渡期内允许原农业户籍人口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各项政策,包括再生育审批政策、奖励标准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过渡期过后执行城市再生育审批政策和城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但保留农业户籍人口的计划生育奖扶政策,逐步推进户籍。使户籍制度改革后,生育政策执行平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三)科学界定,区别执行。对户籍制度改革前已出生人员,按原有户籍性质执行农村、城市有别的双轨制计划生育政策;对户籍制度改革后出生人员则一律按城市计划生育政策执行。
报送:市委办公室、市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