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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来《江门市五邑中医院收取检查报告打印费不合理》的函(事项编号:1307072)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对该事项进行跟踪办理,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一、相关情况
市民反映其父亲在市五邑中医院住院7天,9月30日办理出院。市民要求打印其父亲在住院时检查的报告,但市五邑中医院要求其自付打印费,每张5角,一共付了5元。市民认为该收费不合理,故引起投诉。
二、处理措施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而《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为患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265号)规定:“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提供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服务,工本费收费标准按照医疗机构提供的复印或复制纸张大小确定,A4纸每张0.50元。”
另外《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和取消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139号)规定:“医疗机构为患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市五邑中医院统一使用A4纸为有需要的患者复印病历资料,且暂未对病历资料复印费进行调节,因此病案室工作人员收取患者住院期间检验检查结果的复制工本费每张0.50元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
2015年10月21日市五邑中医院工作人员拨打投诉表中的联系电话,接听电话的男士表明其并不认识一邓姓女子且对事件毫不知情,考虑联系电话错误,因此无法与投诉患者直接沟通解释。
市民的意见和建议是我们不断改进工作的动力,感谢市民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此复。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