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专刊一)
【本期要目】
◆江门市法援处法律服务进监狱
◆江门市法律援助处驻人民法院工作站挂牌成立
◆法律援助伸援手 时隔六年还公道
◆远离家暴 法援助力
江门市法援处法律服务进监狱
根据贯彻落实治本安全观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服刑人员法纪意识,帮助解决其遇到的实际问题,2017年12月21日,江门市法律援助处开展送法进监狱活动,法援律师为服刑人员进行法律咨询,63名服刑人员参加咨询活动,江门监狱李国红副监狱长出席活动并讲话。
李国红首先代表江门监狱对应邀参加活动的律师表示衷心感谢。随后,对开展法律咨询活动的现实意义和具体安排进行了详细说明。他指出,监狱法律援助活动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服刑人员人权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法律观念和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也是监狱社会帮教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监狱一直坚持把法律援助作为构建内外合力社会帮教体系的重要一环来抓紧抓好抓实,一方面立足于帮助服刑人员解疑释惑、解决困难,消除担忧,促使服刑人员安心改造,另一方面通过法律援助的形式,进一步推进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教育,使服刑人员能在内心深处树立法制意识,真正做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咨询活动中,应邀律师与前来咨询的63名服刑人员就家庭财产、婚姻、子女监护权、服刑前未决罪、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它法律方面等问题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运用专业知识,一一对服刑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服刑人员对律师们的专业解答、详细开导表示满意,表示今后的生活中将加强法律知识学习,用合法的诉求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通过邀请援助律师走进监狱,零距离解开服刑人员心中的疑虑,提高服刑人员法律意识,引导服刑人员学会运用法律途径和正常渠道来解决自己生活中碰到的各种法律问题,为服刑人员安心改造、重新走向社会奠定了良好基础。
江门市法律援助处驻人民法院工作站挂牌成立
2017年12月21日,“江门市法律援助处驻人民法院工作站”揭牌仪式在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举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超雄、市司法局纪检组长王豫凤及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出席了揭牌仪式。
法律援助处驻人民法院工作站的建立,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的职能作用,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标志着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服务渠道,是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诉讼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
法律援助处驻人民法院工作站建立后,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将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建立联席工作会议制度,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与人民法院业务工作的衔接,安排律师值班并开展法律服务。值班律师将在诉讼服务大厅为公民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或其他法律帮助,指导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群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积极作用。
法律援助伸援手 时隔六年还公道
2011年底,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弓田村的李某锋因交通事故致残导致行动不便生活困难,而后续理赔没有在第一时间及时跟进,保险公司单方面认为其超过保险理赔有效期限拒绝理赔。这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及伤害,对于家里有70多岁的母亲,爱人也是残疾人,且女儿还在上中学的李某锋家庭来说更是雪上加霜。作为精准扶贫帮扶结队单位,蓬江区纪委信访室曾多次协调区交警大队组织伤者李某峰、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但保险公司单方面认为其超过理赔有效期不同意理赔,致使协商无果,只能通过诉讼才能公正有效地解决问题。蓬江区司法局接到区纪委信访室反映的情况后,了解到李某锋是低保户,符合申请免费援助律师的条件,当场指定李某锋所在村的法律顾问──广东省泓科律师事务所林莉娴律师负责跟进该案。
由于李某峰的交通事故是发生在2011年,其治疗期较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已在一年之后。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当时仍然生效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之规定,李某峰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故以此为由拒绝理赔。但实际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之规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损失要根据事故发生后的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也就是说包括后续的治疗、休息、护理以及确认伤残等情况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李某峰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到的伤害较为严重,需要住院治疗及后续治疗,并导致了残疾,故其损失需要在治疗终结或评定残后方能确定,且诉讼时效应从伤势确诊之日开始计算。
弓田村法律顾问林莉娴律师通过详细的调查取证,充分的诉讼准备,李某峰交通事故受伤赔偿一案在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某峰医疗费及误工费等共计16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二审依法维持原判。到此司法程序结束,李云峰等待了6年的交通事故赔偿终于得到了妥善解决。
远离家暴 法援助力
2017年12月上旬,1名手抱婴儿的妇女黄某,面目忧愁地走到恩平市法律援助处寻求法律帮助。原来,其与丈夫吴某早年结婚并育有二子,家庭还算幸福美满。但近年来吴某经常对妻子采用家暴,造成夫妻间感情淡薄。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吴某默默地忍受着;希望丈夫有朝一日可以醒悟。然而吴某非但没有改变,反而变本加厉。去年9月,黄某抱着未满周岁的小孩到吴某工作的场所请求给付生活费;吴某不但拒绝给付,竟然用桌球捧殴打妻子;黄某为保护孩子安全,被打得不能动弹。在路人帮助下,黄某向公安局报警;在民警的护送下,送入医院治疗。经历被丈夫殴打入院事件,黄某对婚姻心灰意冷;出于对孩子及自身的保护,她选择搬离丈夫的居住地。由于害怕吴某前来骚扰,她经人指引前往法援处申请法律援助,请求与吴某离婚,希望借助法律保护她和孩子的人身安全。
恩平市法援处工作人员听取了黄某陈述后,审查她的申请资料,认为其丈夫吴某很有可能会继续伤害她,即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承办。承办律师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认为黄某符合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条件,即刻起草起诉状和人身保护令申请书,即向恩平市人民法院起诉并且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为取得进一步证据,承办律师还连夜赶到三十公里外的沙湖派出所,申请调取吴某暴力伤害黄某的笔录证据,并及时将证据笔录提交给主审法官。
最终,恩平市人民法院结合承办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和证据,认定申请人黄某的诉求符合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吴某对申请人黄某及两个儿子实施殴打、威胁等暴力行为,并禁止吴某进入黄某的居所。若吴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自2016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来恩平市人民法院在当地发出的首份人身保护令,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妇女儿童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市法援处及承办律师将继续跟进此案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