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 收 土 地 公 告
江征公告字〔2018〕10 号
经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18〕44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司前镇白庙村仓一、仓二、仓三、仓四、仓五经济合作社共有属下位于司前镇白庙村榄岗山(土名)的集体土地4.5795公顷(园地4.0818公顷、其他农用地0.299公顷、建设用地0.1314公顷、未利用地0.0673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4月3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17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司前镇白庙村仓一、仓二、仓三、仓四、仓五经济合作社共有位于司前镇白庙村榄岗山(土名)的集体土地4.5795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5.5979万元/亩计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合共384.534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司前镇白庙村仓一、仓二、仓三、仓四、仓五经济合作社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18年4月3日前到司前镇白庙村民委员会(地址:司前镇白庙村民委员会,联系人:梁自忠,联系电话:0750--6577410 )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司前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8〕44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1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