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部署,切实发挥商标制度的激励和保障创新作用,进一步加大我市商标培育和保护力度,深化提升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水平,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进中国品牌建设的意见》(工商标字【2017】8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17】714号)的工作要求,起草了《江门市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门市蓬江区东华二路7号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编:5290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wull@jmmail.gdgs.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15日。
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5月24日
江门市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部署,切实发挥商标制度的激励和保障创新作用,进一步加大我市商标培育和保护力度,深化提升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水平,按照《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进中国品牌建设的意见》(工商标字【2017】8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17】714号)的工作要求,制订以下政策措施:
一、提高商标便利化服务水平
(一)助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大力宣传推广商标网上申请,为申请人提供申请程序、操作规范等方面的指导。
(二)完善商标品牌维权援助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升级江门市商标品牌维权援助服务平台,为服务“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商标品牌管理和维权服务。扩大涉外注册商标查询范围,为本市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供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国家含“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查询;升级品牌预警,对我市高新技术商标品牌、公共资源商标品牌、粤港澳大湾区概念品牌等进行全方位商标动态监测,提供续展、异议、无效宣告等商标预警服务;建立商标维权援助“专家库”,将商标咨询及维权援助的途径扩大到行政、司法、学术领域;升级商标行业统计功能,持续、重点跟进轨道交通装备、汽车制造及零部件、新材料新能源及装备等产业集群、工业园区的商标品牌注册、续展、转让等情况,为“工业立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支持。
二、加强商标品牌创造和运用。
(三)助推企业培育商标品牌。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宣传周、展会、论坛等知识讲座和专题活动,广泛宣传商标品牌战略,增强全社会的商标品牌意识;各市(区)建立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通过信息咨询、上门服务、宣传培训等方式,指导我市龙头企业、骨干企业等大中型企业逐步建立商标品牌管理部门;根据省要求,落实企业商标注册费用按法律法规规定计入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的规定。
(四)鼓励商标品牌开展质押融资及资产运营。鼓励商标所有权人利用商标权进行质押贷款,缓解融资难题,鼓励本市商业银行开展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助推经济发展;引导商标专用权人通过有偿转让、许可使用等方式,帮助急需商标的企业快捷获得注册商标,盘活闲置商标资源。
(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规范发展商标品牌服务业。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和江门市商标品牌维权援助平台,建立健全我市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对商标代理机构进行信用监管。
(六)开展商标品牌理论研究工作。依托江门市商标品牌维权援助平台,对我市商标密集型产业进行跟踪、研究与分析;委托高等院校开展商标品牌战略调研,发布我市年度商标品牌发展报告。
(七)加强商标品牌培训。广泛开展对产业集群、产业园区、本土特色产业的商标品牌知识培训,引导企业强化商标培育意识;加强商标管理部门人员培训与经验交流,提高商标监管能力与水平。
三、深化侨乡特色品牌建设
(八)争创知名品牌。鼓励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财政给予每件30万元的奖励,所需资金由市本级和各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九)创建区域品牌。支持行业商(协)会或其他社会组织牵头打造区域品牌、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对获准注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准注册集体商标的注册人,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市本级和各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对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应用推广,由各地方财政给予资金扶持。
(十)保护发展侨乡特色文化品牌。开展对南粤古驿道等公共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和调查摸底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市(区)打造老字号特色商业街,引导特色产品和服务集聚发展;加大对老字号、岭南中药材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艺、传统知识等领域商标的保护和利用。
(十一)培育农业特色优势商标品牌。加大对地理标志商标政策支持和财政保障力度;开展地理标志资源调查和培育,完善农(林)产品地理标志基础数据库;鼓励特色农(林)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注册。
(十二)运用商标品牌支撑特色小(城)镇建设。支持特色小(城)镇企业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运用“互联网+小镇”宣传推广商标品牌,推进侨乡特色城乡街区、魅力水岸、美丽海湾、生态山城、创意设计等商标品牌示范项目。
四、推进商标品牌国际化建设
(十三)完善境外商标激励资助政策。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进行境外商标注册,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商标注册;对在马德里体系、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单一国家、台港澳地区成功取得境外注册的商标,分别给予每件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申请人年度奖励总额不得超过6000元,所需资金由市本级和各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五、严格实施商标保护
(十四)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重点查办跨区域、大规模和社会反响强烈的商标侵权案件,重点加强驰名、涉外商标及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保护;全面实施商标侵权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定期发布商标侵权假冒典型案例;开展网络领域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项整治;加强大型专业化市场以及国家级展会商标管理和保护工作,各市(区)每年确定不少于2个重点行业或重点专业市场,组织开展商标执法维权专项行动。
(十五)加强商标执法协作。强化工商(市场监管)、公安、海关、知识产权等行政部门之间的执法协作,逐步建立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加强“两法衔接”,完善涉嫌商标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加强泛珠三角区域商标保护合作,形成跨区域商标保护机制。
六、强化商标品牌战略工作保障
(十六)加强商标品牌战略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商标品牌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工作;各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相应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与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市工商局要牵头完善部门间协调联系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十七)强化商标奖补政策财政保障。本措施有关商标奖补政策的年度总额为300万元,额满即止;当年的商标奖补,统一在下一年度5月份前申请办理;申请时符合商标奖补政策但已额满的,申请人可以顺延到下一年度申请办理。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