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进一步激发民营资本创业投资活力,市工商局牵头拟定了《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2018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在本网站登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的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7月3日。
地址:江门市东华二路7号江门市工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邮编:529000,传真:0750-387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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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2018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6月15日
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
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扶持资金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江府办〔2015〕25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2016〕22号)和《省工商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工商〔2017〕32号)精神,进一步激发民营资本创业投资活力,加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扶持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2016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我市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的条件
(一)按规定参加年报、缴纳税收,在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转型升级为企业的;
(二)自转型升级为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企业能连续按期申报纳税(国税);
(三)至少连续半年申报期有税款(国税)入库;
(四)“个转企”企业必须先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后再申请扶持资金。
第四条 扶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给予每户一次性专项扶持资金1万元。
第五条 扶持资金申办程序
(一)各市、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税部门的数据比对拟定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由属地工商(市场监管)所通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填报《江门市“个转企”扶持资金申请表》。扶持资金申请每年度集中受理一次,对上一年度“个转企”企业进行奖励扶持。具体时间以江门市工商局发布通知为准。如当年度“个转企”企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不得再次跨年度申请扶持资金。
(二)各市(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收到的《江门市“个转企”扶持资金申请表》进行审核,确定奖励对象。
(三)各市(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填写《江门市“个转企”扶持情况汇总表》送各市(区)财政局加具意见报江门市工商局。
(四)江门市工商局收到各市(区)汇总申报资料后,会同江门市财政局审核确定企业名单及扶持金额。
(五)江门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按程序拨付资金,并由各市(区)将资金兑付给企业。
第六条 2017年度“个转企”专项扶持资金由江门市财政统筹安排,2018-2020年度“个转企”专项扶持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
第七条 扶持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细则由江门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18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原《印发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工商〔2017〕5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门市“个转企”扶持资金申请表
2.江门市“个转企”扶持情况汇总表
附件1
江门市“个转企”扶持资金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填报时间:
企业名称 | |||
注册号 | 注册地址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成立时间 | ||
开户银行名称 | 账号 | ||
原个体工商户名称 | 原个体工商户成立时间 | ||
原个体工商户注册地址 | 原个体工商户注销时间 | ||
企业真实性声明 |
本企业符合“个转企”扶持政策条件,提交的以上申报材料内容均为本企业真实意愿,如有虚假之处,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
属地县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属地县级税务部门审核意见 (是否连续按期申报纳税(国税),且至少连续半年申报期有税款入库)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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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江门市“个转企”扶持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 奖励金额 | 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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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意见(盖章):
各市(区)财政部门意见(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