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粤江林护许准〔2019〕7号 | ||||||||||||||||||||||||
项目名称: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
审批类别: | 普通 | ||||||||||||||||||||||||
许可内容: | 经审查,你单位于2019年3月5日向我局提出的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政许可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第二十七条以及《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作出下列决定。 同意你单位在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天等社区天等桥(厂房)加工、销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马鹿(Cervus elaphus)鹿茸片,原材料为购自辽宁万鹿药业有限公司的马鹿茸250kg。 请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要求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30000枚(具体规格和数量详见附页)。上述野生动物制品须经加载专用标识并符合卫生检疫要求后方可进入流通,凡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野生动物制品禁止销售。 附页: 一、生产规格及标识数量需求
二、技术服务以及真伪鉴定机构信息 1、标识的技术服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 电话:010-62888966 2、标识的真伪鉴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 电话:0451-821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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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江门市新会区司前中药饮片厂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
91440705******677W | |||||||||||||||||||||||||
法人代表姓名: | 陈**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19年3月13日 | ||||||||||||||||||||||||
许可截止期: | 长期 | ||||||||||||||||||||||||
许可机关: |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