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发改价检处[ 2015 ] 2号
当事人:广东省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
地 址:江门市建设路42号
根据群众举报,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10月20日起对你公司2015年中秋国庆期间的出租车运价和明码标价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实,你公司在2015年9月26日至2015年10月7日期间,存在如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收取出租车运价。违反江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出租汽车运价的批复》(江价〔2011〕108号)规定,你公司粤JJQ735出租车驾驶员在2015年10月1日晚上7点左右接载乘客从蓬江区胜利路集美酒店门前到江门市妇幼保健院,出租车驾驶员没有启动起步价为7元/2公里的计价器进行计费,致使超过2公里后的租价无法计价,到达目的地后,驾驶员直接向乘客收取20元价款,超规定起步价为7元/2公里的标准,多收13元。
二、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违反江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出租汽车运价的批复》(江价〔2011〕108号)规定,你公司粤JQY677出租车驾驶员在2015年9月 28日早上凌晨3点左右搭载乘客从江门市中心医院到港口一路,出租车计价器显示应向乘客收取13.40元,实际直接向乘客收取了14元,多收0.60元。
以上二项合计多收金额13.60元。其中:已退还乘客13元,逾期未退还价款0.60元。
以上事实,有检查登记表、你公司当班驾驶员和投诉专员的询问笔录、相关出租车搭载乘客的GPS运行轨迹图等相关资料证据证实。你公司对证据已签名、盖章认可。
你公司出租车驾驶员的上述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已构成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标价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二)、(三)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三)项的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一)、(四)项,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执行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试行)“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量化标准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公司停止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退还价款)0.60元;
2、罚款1000元。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要求,将上述款项1000.60元如数汇入市国库,同时将相关的财政票据复印件送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检查分局备查。
你公司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每日按违法所得的2‰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201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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