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府法〔2017〕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函〔2017〕131号)的有关要求,对做好“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涉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责任单位在报送“放管服”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时,要对此次清理中被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和拟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分别填报,并于9月15日前将清理情况表和统计表报送市法制局。
二、各责任单位发现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或者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要一揽子予以修改和废止,未能及时修改和废止的,要明确修改和废止的时间进度。并于9月15日前将清理情况表和统计表报送市法制局进行汇总。
三、以上填报“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涉及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格与江府函〔2017〕131号文件附件(附件5、附件6)有不同的,以此为准。
江门市法制局
201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