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
你协会报来《关于申请调整市区出租汽车运价的请示》(江交协〔2011〕12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粤价发电〔2011〕6号)和我局《关于建立市区出租汽车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江价〔2007〕2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我市市区出租汽车的运价作出如下调整:
一、调整出租车运价
1、起步价从5元/2公里调为7元/2公里,公里租价从2.50元/公里调为2.70元/公里,超过二公里后,每行驶370米跳表1元。实行新的运价后,取消现行的1元燃油附加费。
2、候车费(延滞费):出租车在运行途中每延滞3分钟跳一次表,跳表一次1.2元。
3、候客费:出租车候客每15分钟5元,不足15分钟按15分钟计算。
4、夜间服务费:在23时至凌晨6时乘车加收20%的服务费。
5、回空费:出租汽车载客里程超过12公里后,在公里运价2.7元/公里基础上加收30%回空费。
6、桥路费:珠中江以外的过路、过桥、过渡费均可按实际支付费用向乘客收取。
7、节假日期间的运价除夜间服务费外不得上浮或加收。
二、本次调整的出租车运价从2011年5月21日起施行,原《关于调整我市出租小汽车运价的复函》(江价〔1999〕121号)、《关于我市出租汽车征收燃油附加费的批复》(江价〔2005〕196号)、《关于明确市区出租汽车回空费问题的通知》(江价〔2010〕236号)同时废止。
请通知各经营企业(个人)在5月21日前,做好车辆计费器的调整工作,并按照明码标价规定重新制作价、费公示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此复。
抄送:省物价,市府办,市交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价格检查分局,市区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经营者),新会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新会区交通局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