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发改局(物价局)、教育局,市直各有关中学校:
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粤价〔2009〕238号)的规定,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
1、城镇小学生午休管理和课后(非工作时间)托管费:对需要午休的小学生,学校要安排固定场所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集中午休管理,对设有专门床位的,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天1.5元。小学生在完成下午教学任务后(非工作时间),学生需要学校托管(须与家长签订托管协议),学校安排固定场所管理的,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天0.50元。
2、校外活动费(郊游、少先队雏鹰争章活动、看电影等):按实际发生的支出费用收取校外活动费。活动结束后,学校要向学生公布收支情况。
3、中小学生伙食费(含课间餐):学生在学校饭堂就餐,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伙食费,不得收取管理费、饭卡工本费等其他费用。
4、校车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二、中小学代收费
(一)市直学校代收费必须严格按照省定项目执行
1、作业本费: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用量统一代购。
2、校园一卡通工本费 15 元/张。
3、城镇中小学校服费:按照江门市教育局、物价局、纠风办《关于规范和完善市区校服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教发字〔2007〕5号)规定执行。
4、组织学生在校外军训(含学工学农)发生的食宿费:按军事训练所在地物价部门制定标准执行。
5、普通高中学生体检费:按照江门市教育局、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有关事项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通知(江教政体〔2010〕159号)规定收费标准执行,即高中新生31元/人,非新生13元/人。
(二)各市(区)中小学代收费。
根据省有关规定,代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省有明确规定的,按省统一规定执行,其他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市(区)价格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江门市价格、教育、财政、纠风部门备案。
三、我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粤价〔2009〕2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各收费单位及时更换《 广东省收费许可证 》(教育收费)并亮证收费,同时,学校应按国家有关 《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 的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开学前在学校"公示栏"内予以公示。
五、本通知从2012年春季入学开始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粤价〔2009〕238号)的规定,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
1、城镇小学生午休管理和课后(非工作时间)托管费:对需要午休的小学生,学校要安排固定场所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集中午休管理,对设有专门床位的,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天1.5元。小学生在完成下午教学任务后(非工作时间),学生需要学校托管(须与家长签订托管协议),学校安排固定场所管理的,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天0.50元。
2、校外活动费(郊游、少先队雏鹰争章活动、看电影等):按实际发生的支出费用收取校外活动费。活动结束后,学校要向学生公布收支情况。
3、中小学生伙食费(含课间餐):学生在学校饭堂就餐,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伙食费,不得收取管理费、饭卡工本费等其他费用。
4、校车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二、中小学代收费
(一)市直学校代收费必须严格按照省定项目执行
1、作业本费: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用量统一代购。
2、校园一卡通工本费 15 元/张。
3、城镇中小学校服费:按照江门市教育局、物价局、纠风办《关于规范和完善市区校服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教发字〔2007〕5号)规定执行。
4、组织学生在校外军训(含学工学农)发生的食宿费:按军事训练所在地物价部门制定标准执行。
5、普通高中学生体检费:按照江门市教育局、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有关事项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通知(江教政体〔2010〕159号)规定收费标准执行,即高中新生31元/人,非新生13元/人。
(二)各市(区)中小学代收费。
根据省有关规定,代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省有明确规定的,按省统一规定执行,其他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市(区)价格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江门市价格、教育、财政、纠风部门备案。
三、我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粤价〔2009〕2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各收费单位及时更换《 广东省收费许可证 》(教育收费)并亮证收费,同时,学校应按国家有关 《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 的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开学前在学校"公示栏"内予以公示。
五、本通知从2012年春季入学开始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