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讯 (记者/蔡昭璐 通讯员/江仁轩) 每年6月至10月,炽热的天气下,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可享受高温津贴。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无论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只要安排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开展工作,高温津贴的发放均须遵循广东省高温津贴政策执行。那么高温津贴怎么领、能领多少?6月30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
据介绍,在江门,若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需在每年6—10月期间,按月向高温作业人员发放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详细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确保劳动者清楚知晓自己的津贴所得。此外,用人单位应向从事露天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但这些饮料不可充抵高温津贴。
记者采访得知,自2021年6月1日起,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如需按天折算,每人每天为13.8元。当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事假、旷工,或处于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以及年休假、探亲假等未出勤时,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此外,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则按月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减轻工作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均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津贴降低劳动者工资。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从企业成本列支,税前扣除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执行。
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向江门市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人社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补发津贴,逾期未改将面临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