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解读文本
一、为什么要制定《江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三期行动计划的通知》(粤教基〔2017〕14号)精神和要求,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基〔2015〕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江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是根据什么上位文件制定的?
主要是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基〔2015〕21号)的要求制定。
三、《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办法》主要解决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权属和使用等问题,建立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幼儿园建设得到合理规划。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城区改造工程中按规划配套建设幼儿园,以及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解决幼儿园配置问题。
(二)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进程。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幼儿园建设应与所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按规划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三)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市人民政府负责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改、教育、国土、城乡规划、住建、财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和竣工验收、移交接收和使用等工作。
(四)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主体和权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中列明,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应履行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以及无偿移交有关人民政府或部门的责任和义务,相应住宅开发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是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主体。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属国有资产,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市人民政府出让的商住用地住宅小区配建的幼儿园,市教育局负责接收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出让的商住用地住宅小区配建的幼儿园,属地人民政府负责接收管理。
(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管理。配套幼儿园按照教育资源布局需要,统一规划、合理使用,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业务上接受属地教育部门指导和管理。
四、多大的住宅小区才建配套幼儿园?
每 4500 人或以上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6个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计)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开发总量人口不足4500人(每户按3.2人计)没有达到配置标准要求的住宅小区(包括零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宅项目和旧城区改造项目等),根据项目所在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可采取单独选址、改建、扩建或扩大区域内其他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等形式配置幼儿园。
五、什么单位负责建设配套幼儿园?按什么标准建设?
由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和规划条件配套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等 3 份文件的通知》(粤教基〔2012〕1 号)的标准要求设计和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要适当预留车辆停放的空间。
六、配套幼儿园将办成什么性质的幼儿园?
市教育局、属地人民政府收到移交申请后,根据幼儿园建设布局总体规划确定幼儿园的办学性质(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及资产持有、使用单位。用于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按《江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实施细则》要求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