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江门市江海区征收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公告
文本解读——《江门市江海区征收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
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023年9月25日,省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决定将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补偿费用标准的拟定、批准并公布实施职权委托地级以上市、各县(市)人民政府实施。
因此,为进一步规范江海区征收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证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地区实际,江海区制定了《江门市江海区征收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以下简称《补偿标准》)。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3.《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施行);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
三、目标任务
《补偿标准》实施后能在政策上有效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江海区土地征收工作中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提供合理、合法的标准依据,进一步增强了征收土地货币补偿工作的可操作性,进一步维护被征地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青苗、房屋、地上附着物权属人等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主要内容
《补偿标准》由十六个部分组成,分别为:第一部分稻田,第二部分甘蔗田,第三部分菜地及其他农作物地,第四部分山林地,第五部分果树,第六部分花卉苗圃地,第七部分零星树木,第八部分养殖水面,第九部分养殖水面附属设施,第十部分禽畜搬迁,第十一部分地上附着物,第十二部分迁坟,第十三部分个案评估采用情况,第十四部分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第十五部分相关概念释义或说明,第十六部分其他。
其中,第一至第三部分均为农作物类,包括稻田、甘蔗田、菜地及其他农作物地三大类,按用途、种类、种植状况划分补偿项目,并结合价值高低、有无棚架、树高、种植时间等细分补偿标准。第四至第七部分为苗木类,包括山林地、果树、花卉苗圃地、零星树木四大类,按种类、种植状态或生长情况划分补偿项目,并结合郁闭度、是否挂果、种植时间、树高、地径、材质、冠幅、花盆内径、胸径、净干高等细分补偿标准。第八到第九部分为养殖水面及附属设施,包括鱼类和养殖水面附属设施两大类,鱼类按照价值高低、种类划分补偿项目,养殖水面附属设施结合功率、尺寸、材质、载重等划分补偿项目。第十部分为禽畜搬迁,按照体型划分补偿项目,并结合养殖密度、生产阶段、生产用途、重量等细分补偿标准。第十一部分为地上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两大类,建筑物按照住宅和厂房、车间、仓库等用途细分补偿标准,构筑物按照用途、建筑材料、结构、尺寸等进行细分补偿标准。第十二部分为迁坟,按照坟墓建筑材料细分补偿标准。
五、实施日期
《补偿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补偿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原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制作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制作时间:2025年12月
联系电话:0750-3859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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