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市根据国家、省最新政策,结合江门质量工作实践及国内先进地区经验,在原《江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基础上修订形成《江门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质量强国建设纲要》
3.《广东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组织机构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与监督评审工作。
秘书处:设在市市场监管局,承担日常工作。
评审机构:按要求承担具体评审事务。
(二)奖项设置与评审周期
奖项类别:设“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
名额限制:每届市政府质量奖不超过5个,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10个,奖项可空缺。
评选周期:每5年评选一届。
(三)申报条件
申报组织须同时满足:
1.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2.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3.质量管理机构健全、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复制推广价值;
4.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居行业前列;
5.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四)评审程序
评审工作严格遵循“十步走”流程:
1.信息发布→ 2.自愿申报→ 3.申报推荐→ 4.资格核查→ 5.材料评审→ 6.现场评审→ 7.陈述答辩→ 8.综合评价→ 9.审议表决→ 10 .公示报批
(五)奖励与监督
表彰形式:市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
荣誉使用规范:获奖组织可在开展自身宣传中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将荣誉用于产品、服务的广告宣传或营利性活动。
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项、获奖后3年内发生重大事故或严重违法行为的,撤销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并予以公告。
四、新旧政策差异
一是调整评奖周期。依据评比表彰相关规定,修订每届评选间隔年限,将原来“每2年评审一次”修改为“每5年评选一届”。
二是优化奖项设置。增设江门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并规定“每届市政府质量奖获奖名额不超过5个,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名额不超过10个”。
三是优化评审流程机制。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对评奖流程进行优化。坚持“三公示”制度,增加申报组织内部公示;增加陈述答辩环节,进一步提高评奖质量。
四是强化体系化建设。建立市政府质量奖“培育、评选、推广”发展机制,突出梯队培育、标杆选拔、推广示范,更好地发挥政策综合效应,鼓励更多企业和组织实施以质取胜的生产经营战略,推动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五、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3月31日。
制作单位: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制作时间:2026年3月
咨询电话:0750-3168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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