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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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通知》政策解读文件
一、修订背景与目的
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江门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10月23日发布《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江府告〔2023〕3号,以下简称《通告》),《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通告》自实施以来,通过各级政府部门积极推动、协同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得到了较好控制,减少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对大气的污染。
鉴于《通告》所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后同步废止。为确保《通告》中的法律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相符,决定对《通告》进行简易修改。
二、简易修改的内容
本次简易修改仅涉及适用依据的更新,不改变《通告》实体内容变更和管控要求。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通告》第一段由原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
(二)将《通告》第三点执法检查,由原来“在上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修改为“在上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包含四部分内容,具体为:禁行区域及豁免对象、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执法检查、实施时间等内容。重点解读的内容如下:
1.禁行区域及豁免对象
蓬江区、江海区全域,新会区会城街道,鹤山市、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建成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2.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为工程机械、场(厂)内机械、港作机械、林业园林机械、农业机械等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铲车、开槽机、打桩机、混凝土输送泵、拖拉机、收割机、插秧机、耕整地机械、灌溉机械、植保机械、叉车、起重机、装卸搬运机械、牵引车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
3.执法检查
在禁行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4.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四、解读责任
《通知》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读。
咨询电话:0750-35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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