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函〔2026〕138号 JMFG202600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施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将予以废止。为确保《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江府告〔2023〕3号),以下简称《通告》),与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相符,现决定对《通告》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第一段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
二、第三点“在上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修改为“在上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按照上述内容,修改后的《通告》将重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附件: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9日
附件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蓬江区、江海区全域,新会区会城街道,鹤山市、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建成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场(厂)内机械、港作机械、林业园林机械、农业机械等类型;或者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
三、在上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3日
解读文本: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通知
图解: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通知
粤公网安备:4407030200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