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办函〔2025〕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7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合法性和时效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江门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单》中的制定主体应当严格依法定职权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单》以外的行政机关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等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应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和公文制定程序,报请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制发。
三、《清单》中的制定主体应当按要求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等制度,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动态监管,完善审核、评估、清理等工作机制。
四、《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及机构改革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江门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21版)〉的通知》(江府办函〔2021〕49号)同时废止。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制定或者及时更新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附件:江门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8日
附件
江门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共4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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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政府 |
1 |
江门市人民政府 |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 |
1 |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 |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3 |
江门市教育局 |
4 |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
5 |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6 |
江门市公安局 |
7 |
江门市民政局 |
8 |
江门市司法局 |
9 |
江门市财政局 |
10 |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1 |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江门市海洋局、江门市林业局) |
12 |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
13 |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4 |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
15 |
江门市水利局 |
16 |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江门市乡村振兴局) |
17 |
江门市商务局(江门市口岸局) |
18 |
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江门市文物局) |
19 |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江门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
20 |
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21 |
江门市应急管理局 |
22 |
江门市审计局 |
23 |
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24 |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门市知识产权局) |
25 |
江门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
26 |
江门市统计局 |
27 |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
28 |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29 |
江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江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30 |
江门市投资促进局 |
31 |
江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三、其他单位 |
1 |
江门市档案局 |
2 |
江门市新闻出版局(江门市版权局) |
3 |
江门市台港澳事务局 |
4 |
江门市侨务局 |
5 |
江门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6 |
江门市国家保密局 |
7 |
江门市密码管理局 |
8 |
江门市烟草专卖局 |
9 |
江门市消防救援支队 |
10 |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11 |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12 |
江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
13 |
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4 |
江门市滨江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
15 |
江门市银湖湾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
16 |
江门市广海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