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府办函〔2025〕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江门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0日
江门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1.6 响应分级
2 主要任务
2.1转移疏散人员
2.2组织扑火行动
2.3保护重要目标
2.4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市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组织
3.5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4.3 跨市支援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监测
5.2 预警
5.3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应急处置
7 应急保障
7.1 输送保障
7.2 航空消防保障
7.3 队伍保障
7.4 物资保障
7.5 资金保障
7.6 应急通讯
7.7 医疗卫生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预案培训
9.2 预案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9.5 预案解释
9.6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工作方针,全面推进森林防灭火一体化,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属地为主、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效防范化解重特大火灾风险,科学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绿美江门生态建设和“百千万工程”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关于加强地方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决定》《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事项划分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以及相邻地市发生的对江门市造成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安全第一、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及时高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县镇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是应对处置本行政区域较大森林火灾的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应对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森林火灾的主体。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1.6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等级响应。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疏散人员
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2.2 组织扑火行动
根据火情、地形、植被、气候、队伍及装备等情况,制定扑火方案,组织指导科学扑救,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地区社会治安工作,严密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治安巡逻和舆情引导,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地区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
总指挥: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市领导、分管自然资源(林业)工作的市领导。
副总指挥: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自然资源(林业)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江门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市自然资源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牵头开展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以及受灾群众安置工作;组织、指导专业队伍的培训演练。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组织受森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疏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维持灾区治安、交通秩序和火场警戒,必要时对火场区域实行交通管制;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侦破森林火灾案件,打击利用火灾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设在林区的看守(拘留)所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协助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查处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火灾预防相关工作,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开展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等防火工作;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协调提供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组织指导半专业队伍培训演练。
江门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组织民兵开展扑火技能培训演练,协调办理民兵调动事宜,参与森林扑火救灾工作。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3.3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市、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直接接管指挥权。启动Ⅲ级以上响应、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2个县(市、区)的森林火灾,原则上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
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火灾现场成立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执行《广东省处置森林火灾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由地方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战的,其最高指挥员进入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应明确有扑火经验的领导同志担任现场指挥官,负责统筹火场组织扑救工作,调度指挥各方力量对火灾实施有效扑救,督促落实前线总指挥的有关指令、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的情况下,可划分若干片区,成立分指挥部,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本片区扑火的组织指挥。
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县(市、区)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江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或根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行垂直指挥。
武警部队和民兵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武警部队、民兵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4 市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组织
3.4.1 现场指挥部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火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组织成立综合协调、火灾扑救、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等工作组。
3.4.2 后方指挥部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同时成立后方指挥部,成员由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及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气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现场指挥部研判火灾发展趋势并提出处置建议,及时调度救援力量、装备、物资等,为现场救援提供支撑和保障,并做好火灾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3.5 专家组
市县两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的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安全扑救、火灾调查评估等提出咨询和技术指导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全市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和应急航空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武警部队和民兵为辅,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扑救森林火灾以火灾发生地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蓬江区、江海区发生森林火灾时为江门市应急救援支队)、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发生地及附近镇(街)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镇(街)专职消防队作为第一梯队;江门市应急救援支队、其他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江门市消防救援支队、国家消防救援局广东机动队伍江门驻防分队作为第二梯队;邻近地市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国家消防救援局广东机动队伍、武警部队和民兵作为第三梯队。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经过专业培训的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同时要充分考虑专业能力匹配。
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调动。当需要跨县(市、区)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时,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综合衡量各辖区火情形势提出调动方案,报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同意,向调出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下达调动命令,由调出县(市、区)组织实施;拟调入县(市、区)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江门市消防救援队伍的调动。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和权限直接调派。
申请外市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支援。申请珠海、中山、佛山、肇庆、清远、云浮6市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时,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珠海市、中山市、江门市森林火灾扑救应急联动合作协议》和《佛山、江门、肇庆、清远、云浮五市森林火灾应急救援联动合作框架协议》办理;申请省内其他地市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时,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
国家消防救援局广东机动队伍江门驻防分队调动。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和权限直接调派,并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和国家消防救援局广东机动队伍调动。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
武警部队和民兵的调动,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4.3 跨市支援
根据相邻地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需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就近调动市内扑火力量作为支援力量。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监测
市县两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自然资源(林业)、应急、气象等部门综合运用卫星、无人机、视频、护林员、舆情等手段开展森林火情实时监测工作,随时掌握了解核实火情,及时报告火情信息。
5.2 预警
5.2.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火险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5.2.2 预警发布
森林高火险预警发布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橙色、红色等级。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各级自然资源(林业)、公安和气象等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对老、幼、病、残、孕、智障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监狱、核电站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在必要时可以对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5.2.3 预警措施
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当地各级各类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落实防灭火装备和物资补充、后勤保障等各项扑火工作,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落实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增加预警信息播报次数,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当地各级各类森林防灭火应急专业队伍进入紧急状态;在重点火险区设卡布点,禁止带火种进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适时组织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多部门联合组成督查组,前往各县(市、区)开展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高频次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和森林防火提示,提高公众防火意识。
发布红色预警信号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落实橙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加强值班调度,密切注意林火信息动态;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组织镇、村干部和护林员等加强巡山护林,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设卡布点,严禁携带火种进山,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当地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进入临战状态,严阵以待。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开展会商研判与部署,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商研判,结合气象条件、林区植被状况等因素,对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部署;加大督查力度,组织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多部门联合组成督查组,前往各县(市、区)开展蹲点督导检查;加强值班值守,必要时组织市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联合值班值守;视情派出市应急救援支队靠前驻防。
5.3 信息报告
5.3.1 报告要求
森林火灾信息报送主体为各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管理局),实行归口报告及“有火必报”制度,按照“一个出口”的原则统一信息报送渠道,统一由各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预判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和重要目标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地市界、县界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6)发生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的森林火灾。
(7)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做好相关防控措施。火灾扑灭后,各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要求,做好火灾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火灾信息,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5.3.2 报告时限
对省、市通报的热点或火情,各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在1小时内核实反馈。森林火灾信息报送时限原则上按照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已经上报并且仍在扑救的森林火灾,各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森林火灾首报以后每隔2小时将扑救进展情况报至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生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时,每日21时前另需报告当日综合情况;发生人员伤亡,发生在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发生在危险、敏感区域的森林火灾,应立即电话报告并上报书面材料。
5.3.3 报告内容
起火时间、地点、原因、已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范围、火情态势、过火面积、火场附近环境情况及已经采取的扑救措施,存在的困难及需要上级协助解决的事项等(报告格式详见附件)。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积极协助配合当地人民政府进行宣传动员、开展自救互救等先期处置工作,当地镇(街)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火情早期处理;初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火灾,以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初判可能发生较大森林火灾,以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初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以省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启动预案,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等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和民兵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要以专业指挥为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要按照紧急疏散方案,及时组织转移、疏散受到森林火灾威胁的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疏散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医疗救护
组织医疗救护力量现场保障,成立临时救护队,开展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和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和隐患,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
6.2.7 火场移交
明火扑灭后,经现场指挥部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移交给清理看守火场队伍,扑火队伍方可撤离。
6.2.8 火场清理看守
明火扑灭后,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一般森林火灾清理看守分别由县(市、区)、镇(街)党委政府指定专人负责,组织清理看守火场。实行网格化分片包干负责制,按照“3+3+3+1”编组要求,携带清理看守火场工具,沿火线边清理出宽0.5米以上的生土带,严防死守,防止复燃。看守火场时间不少于48小时。
6.2.9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10 灾后处置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补偿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45条和《广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6.3 应急处置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危害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现场扑救情况,市应急处置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预判过火面积超过10公顷的森林火灾;
(2)舆情高度关注、市委市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地市交界地区且对我市森林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
(6)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7)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派员到市应急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
(2)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需要调动第二梯队,做好第三梯队申请准备;
(4)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自然资源(林业)部门提供火场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
(5)指导各县(市、区)做好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准备;
(6)侦查火场及周边情况,掌握重要目标、重要物资和可能受火场威胁人员情况,采取保护、转移等应急处置措施;
(7)密切关注舆情,指导县(市、区)做好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预判过火面积超过2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
(4)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1)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接管指挥权,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后方指挥部;
(2)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江门军分区战备建设处等单位派员到市应急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
(3)调派第二梯队,根据需要申请第三梯队增援;
(4)气象部门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根据需要做好跨县(市、区)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准备;
(6)根据火情发展,扩大火场及周边侦查范围,做好重要目标的保护、重要物资和可能受火场威胁人员转移工作,指导县(市、区)做好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工作;
(7)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指导县(市、区)视情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6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发生在监狱、监所、化工园区等重要目标周边的森林火灾;
(4)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1)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市应急指挥部全要素运行;
(2)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派员到市应急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
(3)申请调派第三梯队增援;
(4)根据火场气象条件,视情况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根据需要加强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
(6)继续扩大火场及周边侦查范围,加强重要目标保护、重要物资和可能受火场威胁人员转移工作,做好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工作;
(7)做好召开新闻发布会准备工作,做好现场采访媒体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预判过火面积超过2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1)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由总指挥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总指挥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总指挥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火灾扑救需求确定;
(2)申请增派其他力量实施增援;
(3)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根据需要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做好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扩大火场及周边侦查范围,加强重要目标守卫,全面转移可能受火场威胁人员,全力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6)视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开展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7)做好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移交指挥权的准备;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市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相应权限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县(市、区)。
7 应急保障
7.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机动输送以摩托化方式为主。
7.2 航空消防保障
提倡直升机以水灭火,防止小火酿成大灾。调用飞机按照省有关规定申请调用。
7.3 队伍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时,全市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和应急航空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和主力,武警部队、民兵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补充力量。
7.4 物资保障
地方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全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7.5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调动应急救援队伍相关费用按照《广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执行。
7.6 应急通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人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气象信息、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7.7 医疗卫生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加强特殊医院、病房建设,制订医疗卫生队伍和物资调度等方案。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等情况进行调查,按照《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进行,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评估报告。必要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案查处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火灾调查工作按照《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执行。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江门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指示批示的,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预案培训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组织预案培训,在每年森林特别防护期前至少培训1次。
9.2 预案演练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协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森林火灾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5)认为其他需要修订应急预案的情况。
9.4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江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印发的《江门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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