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江府办〔202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江府办〔2014〕23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3日
江门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门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社保监督委员会)的设置和运作,保证市社保监督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和《广东省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市社保监督委员会由江门市人民政府设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市社保监督委员会由江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行业专家代表、学术专家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
第四条 市社保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江门市人民政府分管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江门市人民政府协调社会保险工作的副秘书长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纪委监委、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总工会等单位委派的负责人和用人单位代表、专家学者代表担任。
市社保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根据工作变动情况自动调整。副主任委员离开原部门或不再负责相关工作的,其委员资格自动终止,由所在单位重新委派,并及时告知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由不同市领导分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工作时,社保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两名市领导同时担任。
第五条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委员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行业专家代表、学术专家代表、市人大代表以及市政协委员担任。
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税务部门、总工会或行业协会从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人员中推选;行业专家代表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检察、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推选;学术专家代表由有关部门、大专院校、医疗机构或学术团体推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由市人大、市政协推选。
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学术专家代表也可以通过自我推荐方式产生。
推选、委派和自我推荐的代表必须符合本章程第八条规定条件,并经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社保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方可担任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市社保监督委员会中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行业专家代表、学术专家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人数不少于社保监督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非政府部门代表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七条市社保监督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五年。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委员实行委任制,连续担任委员最多不超过两届。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空缺的,按第四、五条规定及时增补。每届任期内,委员的增补和替换由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第八条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委员人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正确掌握、运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进行有效监督;
(二)热心社会保险监督工作,具有一定的议事协调能力;
(三)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公道正派,廉洁奉公、保守秘
密,遵守市社保监督委员会纪律。
第九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免去其委员职务:
(一)失去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会议的;
(四)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五)其他因工作、职务变动等因素影响其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十条市社保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管社保基金监督的领导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医疗保障部门基金监管、规划财务和法规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市社保监督委员会设立养老工伤失业保险专责组和医疗生育保险专责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专责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监督事宜;医疗生育保险专责组办公室设在医疗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监督事宜。
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为政府职能部门和工会代表的,由本部门和总工会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配合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工作。联络员需变更的,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告知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所需工作经费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第十二条市社保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督促落实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召开市社保监督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等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投资等管理、监督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等;
(三)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四)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
(五)对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处理情况报告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六)承办上级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和江门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市社保监督委员会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各项决定;草拟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工作计划和报告;拟订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主任会议议题;
(二)组织审阅提交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审议的相关材料,听取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险工作的监督意见;向市社保监督委员会提出社会保险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建议;
(三)组织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委员开展社会保险监督工作和廉政法制的学习、宣传活动及培训工作;
(四)负责统筹协调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委员的推选(含委派、自荐)、增补和退出工作;负责各成员单位和市社保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联系及重大事项的通报工作;
(五)承办市社保监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委员具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市社保监督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通过审阅文件、实地观察、与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及其他相关群体进行面谈等,对社会保险工作进行实地调研和考察,发现问题,及时向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反映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关注和听取公共舆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批评,并向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反映;
(四)对市社保监督委员会重要工作决定或决议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出席市社保监督委员会的会议,参加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各项活动,履行监督职责;
(二)接受市社保监督委员会的领导,执行市社保监督委员会的决定;
(三)遵守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纪律,保守秘密,积极维护市社保监督委员会的社会公信力;
(四)及时收集、反映社会保险工作中的问题;
(五)完成市社保监督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委员(不含政府职能部门委派的委员)履行监督职责,由市社保监督委员会承担差旅费和劳务费。
第五章 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十六条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定期或根据需要,召开相关工作会议,通报社会保险监督管理的重要情况,部署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的工作安排,研究协调社会保险监督管理方面的问题,探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发展趋势,提出改进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常务副主任委员召集,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市社保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决定召开社保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市社保监督委员会主任会议由市社保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市社保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参加。专责组会议由专责组办公室结合监督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
第十八条市社保监督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须经参加会议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市社保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和委员的变更应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发送全体委员,抄送相关政府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市社保监督委员会会议或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江门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市社保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