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海洋渔业局省外办关于加强涉外渔业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府办[2003]95号
新会区、台山市、恩平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海洋渔业局、省外办《关于加强涉外渔业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海渔[2003]1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涉外渔业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涉外渔业工作的领导,明确涉外渔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人,抓好涉外渔业的教育、监督和管理等措施的落实。
二、全面组织开展涉外渔业安全教育。各地要以台山市38名渔民被菲律宾抓扣的事件为反面教材(经外交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这38名渔民现已被释放并于7月下旬安全返回台山市),在近期内组织开展一次涉外渔业安全生产教育。形式可以通过召开现场会,邀请部分曾被抓扣的渔民进行现身说法,使广大渔民深刻认识到违禁捕鱼和越界捕鱼所带来的严重效果,并引以为戒,进一步提高涉外渔业生产安全的自觉性。
三、各级海洋渔业部门要加强对涉外渔业渔船的管理,强化对涉外渔业渔船的核查和强制管理工作,严格许可证管理制度。
四、我市涉外的主要是南沙渔业,有关市、镇每年要举办1至2期南沙渔船渔民涉外渔业知识培训班。组织涉外渔民重点学习涉外渔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农业部和外交部关于涉外渔业的有关规定、南沙渔业的注意事项等知识,教育他们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不能见利忘义,要严格遵守渔业法规和有关规定,严禁在敏感的边界地区从事捕捞活动和越界捕鱼,提高我市渔业的安全作业水平。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八月八日
关于加强涉外渔业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海渔[2003]125号
沿海各市人民政府:
2002年,我省和海南省共有近200名渔民因进入菲律宾控制水域从事捕捞作业被菲方抓扣,菲方籍此向我方提出质疑,造成了两国外交上的极大被动。菲各界对我渔民越界捕鱼事件频繁发生反应强烈,虽经外交部及驻外使领馆多方努力,仍有38名越界捕鱼的渔民被抓扣至今。鉴此,外交部向广东、海南两省政府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明确提出,要切实加强涉外渔业管理工作,规范南沙渔业生产行为,避免部分渔民因法律意识淡薄及受经济利益驱使,违法越界偷捕,由此遭受他国抓扣和审判,有损我国际形象。为保障南沙生产渔船的安全,从源头上杜绝非法越界捕鱼事件的再次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涉外渔业生产管理工作。凡有涉外渔业生产的地方应明确涉外渔业安全生产的责任领导人,层层落实,督促渔业镇、管区干部和渔业企业领导定期联系在外海生产渔船,监督管理他们的生产行为。沿海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涉外渔业要强化监管,规范行为;各级外事部门要协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涉外渔业的教育和管理。
二、“开发南沙,渔业先行”是中央对南沙问题的重要战略部署。各地要积极稳妥地组织渔船赴南沙海域生产,同时应考虑南沙问题的敏感性和复杂性,把握好南沙渔业生产既要积极稳妥、突出存在,又要坚持稳定周边关系的原则,避免由此引发外交冲突。
三、各地要重视和加强涉外渔业生产的宣传教育,对赴南沙生产的渔民要组织集中培训和学习,大力宣传我国对南沙生产的各项管理规定,教育和监督赴南沙生产的渔民要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进入他国控制水域生产作业,提高渔民群众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四、要严把生产渔船质量关,保障南沙生产渔船能有良好的适航状态。赴南沙生产的渔船应建立统一完善的通讯系统,应配备100-150瓦单边带电台、自动遇险求救信号装置90-C对讲机、射程24海里以上的雷达和卫星船位监控等必要的助航、通讯设备。在南沙海域生产时,各项助航、通信设备要处于开启状态,确保南中国海巡航船只能与渔船直接通信,随时监督渔船的作业活动。
五、凡赴南沙生产的渔船必须组成船队,实施跟帮生产制度,严禁单船开赴南沙生产。跟帮船之间要互通信息,相互监督,一旦发现有越界偷捕行为的,要及时劝告、制止。
六、在南沙生产的渔船因特殊情况需进入他国领海或控制水域时,须及时向他国报告。南沙生产渔船与南中国海周边国家执法队伍或他国渔船发生纠纷或被抓扣时,应尽快报告国内有关部门和我驻当地使领馆,严格执行涉外事件处理的有关规定。对发生涉外违规作业的渔船和地区,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该渔船赴南沙生产特许证。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