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市直机关事业
单位银行帐户清理和资金处理的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3]79号
市直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帐户清理和资金处理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八日
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帐户清理和资金处理的意见
根据市政府《印发江门市直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2002〕36号)精神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印发江门市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暂行)》有关规定,为做好市直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建立财政国库单一帐户体系,现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帐户清理和资金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范围和原则
(一)清理范围清理单位:市直各党政机关团体单位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
资金帐户清理范围:各单位截至2002年12月31日止和2003年6月底止,在银行开设的各种帐户存款余额(含属本单位所有,但以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名义存款的余额)。具体包括经费收支的基本帐户和一般帐户,按有关法规设立专用帐户,以及单位按照工作需要设立的其他资金帐户。
(二)清理原则
在2002年底市监察局组织市审计、财政、物价、资产、银行部门联合核查市直单位银行帐户的基础上,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再进一步核实各单位上报帐户资金来源和支出情况,以及2003年各帐户实际结余情况,并提出核留给单位规范使用的处理意见。除经核定可继续用于专项支出和补充公务费、业务费等支出外,其他财政性资金一律上缴国库或市财政专户。
二、银行存款帐户资金的处理办法
(一)市直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市联合清查小组核实的2002年10月31日各帐户存款余额数,在此基础上,如实填报2002年12月31日各帐户存款余额,并根据2003年6月底实际结余额和本办法规定,向市财政局申报2003年留用资金和应缴资金。
(二)由市财政局会审计部门核实各单位的财政拨款收入(含行政经费、事业费、基建资金
、罚没和收费核拨收入等)、其他自有资金、暂存款(指往来款、未结款项等)等的银行存
款余额。
1、继续留给各单位使用的资金,包括:
(1)确保各单位当年正常运转的经费支出;
(2)2002年及2003年己由财政拨付需继续留用的专项资金;
(3)经市立项的在建工程款;
(4)当年应拨未拨的下属事业单位的事业经费;
(5)按有关规定应留给各单位的专款专用的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医疗费、福利费、
工会经费等;
(6)不属财政资金的暂存款。
2、上缴国库或市财政专户的资金。对各单位按规定应缴未缴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财政性资金,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市财政专户后,市财政按现行规定核拨支出。
3、在保证上述留归单位使用和应上缴资金后其余的资金按以下办法处理:
(1)根据各单位编制人数,按2003年人均3个月公用经费的标准核留预算周转资金,主要用作补充办公费、业务费以及福利费等支出。
(2)除留归单位的预算周转资金外,其余资金一律上缴市财政专户。各单位按照从紧、从严、实事求是的原则,可对核留预算周转资金后的结余资金,提出需预安排使用的专项支出计划,由市财政列入部门预算和专项支出预算管理。
三、帐户管理的意见
(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部门单位,应按照《江门市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暂行)》的规定,对原有帐户进行撤并,实行财政国库单一帐户体系管理。即撤销原经费收支的一般帐户,与原基本帐户合并后改为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保留按法规设立的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社保医保缴税、工会等专户,以及经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批准或授权市财政部门同意设立的专户外,其余现有的专用帐户撤销。
(二)暂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部门单位,要按现行行事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规定撤并和开设银行帐户。每一个法人主体单位只设一个经费基本帐户。专用帐户按资金性质撤并,重复或不应保留的必须撤并。今后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帐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凡末经市财政部门同意,预算单位不能自行开立、变更、撤销银行帐户。
(三)加强帐户设置使用管理。一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帐户,市级预算单位未经财政部门审批,不予办理设立帐户业务,严禁单位内设机构(科室)开设银行帐户,分散管理。二是部门单位工会、学(协)会等团体设立的帐户,必须实行专户、专人、专款管理,收支范围必须按规定办理。三是部门内审机构内部监督与和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监管要相互结合,实施严格的内控制度和审计监督管理。
附件:江门市直单位银行帐户资金清理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