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关于江门市区
防范和化解恶意堵塞收费站通道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3]12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公安厅关于建立防范和化解恶意堵塞收费站通道应急机制的请示的通知》(粤府办[2003]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江门市区防范和化解恶意堵塞收费站通道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反映。
附件:粤府办[2003]68号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月八日
江门市区防范和化解恶意堵塞收费站通道应急预案
市交通局 市公安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防止市区公路、桥梁、隧道收费站(下称收费站)因收费争议影响通道通行,确保交通顺畅,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公安厅关于建立防范和化解恶意堵塞收费站通道应急机制的请示的通知》(粤府办[2003]68号)精神,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 收费站所属区政府和镇政府或办事处,市公安、交通部门,收费站主管部门要指定专门的部门及人员具体负责本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将专责部门、人员、联系电话等报市交通局汇总后通告各收费站。
第三条 市政府负责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处理恶意堵塞收费站行为和向省政府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市公安局负责安排警力到现场维持交通、治安秩序,现场处置群体性事件,视情况实施交通管制,尽快恢复交通秩序和正常的收费秩序;
市交通局负责协调解决争议,指导收费站稽查人员与收费人员做好收费工作;
收费站所属地区、镇政府或办事处和收费站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将收费站堵塞情况上报,并协助处理堵塞问题。
第四条 收费人员与司机在收费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立即报告收费站监控室,在收费站稽查人员协助下,尽快妥善处理。一分钟内未能解决的,稽查人员应指引司机驶离收费车道,在不影响车道通行的地方进行说服解释或处理。
第五条 司机不驶离收费车道,影响正常收费秩序与车辆通行的,收费站值班领导应立即报告收费站主管部门、当地派出所和交警部门,由上述部门及时处理,保障交通畅顺。
第六条 恶意堵塞超过半小时的,收费站主管部门要报当地区政府和镇政府或办事处,由区政府和镇政府或办事处负责人即到现场进行处理,并报告市政府。恶意堵塞超过1小时的要立即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组织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堵塞问题。
第七条 对组织、煽动过往车辆司机或群众打、砸、冲击收费站的,应立即向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调度室报警并向市政府报告,公安部门接到报警后要立即组织警力前往处置,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采取积极措施解决扰乱收费站行为,确保正常的收费秩序。
第八条 凡国、省道收费站收费通道堵塞1小时以上的,由市政府将处理情况上报省政府。
第九条 各收费站所属区政府和镇政府或办事处、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确保交通安全、通畅。如因处理不力,导致收费站通道堵塞未能得到及时解决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政纪责任。
第十条 各市要根据辖区收费站的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备案。
(注:附件:粤府办[2003]68号文,刊于2003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第12期,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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