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府办[2004]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3]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大老年人优待工作力度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老年人优待工作,加大老年人优待工作力度,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要结合本地实际,重新修订和完善《老年人优待办法》,并于2004年6月前报市民政局备案;同时要加大执行力度,切实使各项优待政策得以贯彻落实。从今年起,市将在每年12月组织有关部门到各市、区检查老年维权执法和落实《老年人优待办法》工作。
二、加大对老龄事业的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通知》(江发[
2002]19号)精神,按标准提取老年事业发展基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以尽快改善老年人服务设施短缺的状况,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自觉履行优待老年人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需要法律援助的老年人要及时予以援助,切实为老年人办好事、办实事。
三、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五保供养政策,确保城市孤寡老人的生活待遇和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要严格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标准,把符合农村五保条件的孤寡老人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确保老年人的生活老有所依。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注:《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3]85号)刊于2003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第18期,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