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市区优抚对象优待金统筹工作的通知
江府办[2004]20号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广东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更好地落实国家各项优抚政策,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巩固国防,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为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一个良好和稳定的社会环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市区城镇优抚对象优待金统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待对象的管辖
市直和蓬江区优抚对象优待金,由蓬江区民政局负责统筹和兑现;江海区(含市高新区工业园内所有企业单位)优抚对象优待金,由江海区民政局负责统筹和兑现;新会区优抚对象优待金,由新会区民政局按本区相关规定办法统筹和兑现。
二、优待金统筹的对象和统筹标准
统筹的对象:凡在蓬江区、江海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港澳台商投资、中外合资、其他企业等,以及民办非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所有员工、个体工商户。
统筹标准:根据我市目前经济发展的状况和职工人均收入情况,市区优待金统筹标准为按单位在职员工(含合同工人、临时工)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收取,在职员工10人以下(含10人)的按每年每家单位150元的标准收取,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50元的标准收取。
三、优待金的统筹办法
(一)中央、省驻我市及市直单位的优待金统筹款,由其武装部(保卫科)或双拥办负责,未设武装部(保卫科)、双拥办的单位,由其办公室(秘书科)负责收集(下同);企业兼并或重组、转制的,由兼并或重组、转制的新企业负责收集;交通、建设、中旅、甘化、金羚、外贸等六大集团和工业、商贸、农业等三大资产经营公司负起本系统优待金统筹的工作责任。
(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优待金统筹款,委托市、蓬江区或江海区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代收;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其他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由负责年审的部门代收。
(三)请各单位自2004年起每年4月30日前按规定把优待金划缴本管辖区优抚金专户。
1、蓬江区优抚金专户。名称:蓬江区财政局;账号:096—68589001026000000503;开户行:市区联社;联系单位:蓬江区民政局;联系电话:3687683,3687208。
2、江海区优抚金专户。名称:江海区预算外资金;账号:2012002809026400425;开户行:工商行江海支行;联系单位:江海区民政局;联系电话:3861232,3861231。
四、重视统筹款的收缴工作
对优抚对象实行优待,是《宪法》和《兵役法》赋予国家和社会的义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优待金统筹工作,把它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并指定专人负责。各单位的武装部(保卫科、双拥办、办公室、秘书科)、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各年审审批部门要与各级民政部门紧密合作,互相配合,切实保证本单位统筹款的收缴工作依期完成。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收缴情况反馈给同级民政部门;对逾期不交的单位,各级政府要予以通报批评。各级民政部门要确保优待金专款专用,并按时按标准把优待金兑现给优待对象,同时要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