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农村2001—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府[2004]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农村2001-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江门市农村2001-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1]39号)和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农村2001-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的通知》(粤府[2003]4号),进一步做好农村卫生工作,保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以下简称“初保”)工作在我市健康、持续和稳定地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的依据
1990年,市政府印发了《江门市农村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发展规划》(江府[1990]87号)。在我市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农村以县为单位提前一年实现了规划目标,农村初保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卫生服务需求相比,我市初保工作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我市与珠三角地区其他经济发达市差距较大,五邑各市、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二是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尤其是艾滋病的预防控制等工作任务仍然繁重,改水改厕工作仍需加强;三是农村卫生院经费不落实、服务功能不全、人员素质不高、队伍不稳定;四是常见病、多发病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仍然威胁着农民健康,部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时有发生,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影响农村现代化的进程。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使农村初保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我市各级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初保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新时期初保发展规划并抓紧组织落实。
二、目标、任务与进度要求
(一)总目标
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加强农村基础卫生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卫生服务,实现人人享有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初保服务。2001-2010年,全市各市、区要在巩固前十年普及阶段所取得的成果的基础上,努力实现提高阶段的规划目标。到2005年,全市80%的乡镇实现初保规划目标;2010年,全市各市、区之间初保工作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基本改善,全市所有乡镇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全市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人民健康主要指标接近中等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期望寿命在2000年的基础上增加2岁,婴儿死亡率低于10‰、孕产妇死亡率20/10万以下。
(二)具体任务
1、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重点控制艾滋病、霍乱等传染病、寄生虫病、职业病和其他重大疾病,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防止各种意外伤害。稳定计划免疫接种率,提高结核病控制策略的人口覆盖率。预防、管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做好老年保健。
2、提高乡镇及乡村卫生机构对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水平,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逐步开展社区卫生服务。
3、进一步加强对孕产妇和儿童的管理,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稳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改善儿童营养状况,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4、加大农村改水改厕力度,提高农村自来水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结合小城镇和文明乡镇建设,积极推进创建卫生村乡镇,改善农村居民的劳动和生活环境。
5、进一步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积极推进“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教育普及率和农村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农村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促进人群健康相关行为的形成。
6、依法加大对公共卫生、药品、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和健康相关产品及药物、医疗广告的监督力度,控制危害农村居民健康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努力抓好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劳动卫生。
7、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发展中医药的特点与优势,不断提高农村中医药服务水平。
8、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完善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在经济发达地区探索推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在欠发达地区和特困人群中逐步建立医疗救助制度。
(三)进度要求
2003年,制订《江门市农村2001-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和我市乡镇实现“规划”的指标体系;各市、区在巩固原有初保成果的基础上,以县、乡镇为单位,分别制定实现本规划目标的实施计划。2003-2010年,各市、区按照所制定的计划开展工作,完成本规划任务。
三、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各级政府应将农村初保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的初保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初保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计划部门应将初保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基础卫生设施建设,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财政部门要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调整卫生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认真落实各项财政补助政策,促进初保目标的实现。
卫生行政部门要抓好初保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工作,加强农村卫生网络建设,加大卫生监督监管力度,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做好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查处违反国家规定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禁用药品的行为,防止农产品药物残留超标引致中毒事故发生,同时要加强对人畜共患疾病的控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污染源的监测、监督和管理,严格监控污染源的排放,加强对饮用水源的监督管理,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努力提高农村环境质量。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农村改水改厕的组织实施工作,推广改水改厕新技术,加强农村环境卫生的综合监督指导。
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中加强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大力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规范中医药服务。
教育、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水利、文化、计划生育、广播电影电视、药品监督等部门也应根据各自职责,落实有关措施,积极支持做好农村初保工作。
四、策略与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广东省农村2001-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发展划》,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从整体上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关系到保护农村生产力、振兴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其重大意义。
(二)增加农村卫生投入,确保农村初保规划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要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不断增加农村卫生事业经费和初级卫生保健专项经费。
(三)合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完善和发展初保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现有各级、各类、各系统卫生机构的功能,按区域卫生发展规划要求,完善卫生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网络,发展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事业,发展传统医药在卫生保健中的作用,满足农村居民的初保需求。
(四)建立初保工作督导制度,加强对初保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全市农村初保实施工作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测评估、督导,对各市、区实现规划的程度进行认定,制定我市乡镇实现规划目标的指标体系并对其实现程度进行质量监控、督导;各县级市、区要对所辖乡镇实现规划的程度组织认定。
(五)广泛动员社区、家庭和群众参与,积极开展健康教育。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的初保重要性的认识,继续深化农村卫生机构改革,建设社会化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发挥农村卫生网络整体功能,全面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素质,以比较低廉的费用为农村居民提供比较优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