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加快我市农民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4]5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农业局《关于加快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快我市农民专业合作
经济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门市农业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96号)精神,进一步引导、规范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
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设想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就提出来,并在各地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为农户服务为宗旨,以生产经营活动为纽带,以维护成员利益和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由农民围绕某个专业或产品自愿联合组织起来的,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开展互助合作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自家庭承包经营之后,适应农村改革和发展要求的一种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组织化的程度,培育市场竞争主体,应对我国加入WTO的机遇和挑战;有利于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持续稳定地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农业对科技的吸纳能力,培养、锻炼一批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农民,促进农村文明建设。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推进农村小康建设、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因势利导,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二、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树立市场经济意识,遵循合作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尊重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多形式、多层次、多领域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我市农业向产业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遵循以下原则: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不管推进何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变,要在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新型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自愿合作的原则。要完全依照农民个人意愿加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入自愿,退出自由,不搞强迫命令,不搞行政“归大堆”,坚决防止人为“拉郎配”。
——“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在民办上,要突出以农民为主体的思想,按照农民的意愿,独立自主地开展劳动合作、资本合作、技术合作、销售合作等;在民管上,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在民受益上,坚持正确引导,专业合作组织提供的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无偿服务、保护价收购、利润二次返还等办法,使成员享受真正的经济实惠,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突出农民增收的原则。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创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根本出发点,突出解决农民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提供市场信息、应用现代科技、推行农产品标准化、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竞争力,特别是市场销售等方面进行服务,以切实增加成员收入。
——多样化发展的原则。要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农民的意愿,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形式多样,不搞一刀切。突破地域、行业、所有制界限,积极探索多渠道、多领域、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
三、加大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近年来,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的不断加快、农村专业化分工的不断深化,我市一些地方的农民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保护自身经济利益,自愿组成了形式多样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
(一)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办法。一要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按照省提出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具备有明确的发起人和一定数量的成员,有经组织成员共同讨论制定的章程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的要求,原则上在乡镇范围内成立的称为“某某合作社”,县以上成立的称为“某某生产者协会”,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规范管理。二要组织登记。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具备社会团体法人条件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各级登记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应尽量简化程序并加快办理。
(二)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确认制度。各市、区及各镇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所在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市、区的,由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备案。
(三)加大财政、税收和信贷支持力度。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遵守WTO规则,采取适当方式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级政府要借鉴国外经验,按照WTO规则的要求,对农业的保护和支持,逐步通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来实施“绿箱”政策,实现对农业基础设施、科研、技术推广和生态保护等,提高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各地要大力开展“银社”合作,定期向金融部门推荐运行较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争取信贷支持。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也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需要,本着扶持合作经济组织就是扶持农村、扶持农民的思想,切实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解决农产品收购、流通、加工等环节的资金需求。各级财税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应予减免的各项税收,都要实行减免。
(四)准许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根据成员的直接生产需要,经农业部门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从事化肥、农药、农膜等生产资料的购销业务。
(五)正确处理好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通过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乡村集体经济改革,进一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土地、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积极支持和帮助,实现多种合作经济组织的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
四、加强领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要把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村改革与发展、全面推进农村小康建设的一个战略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使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认识到新阶段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确保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农民自愿建立和自我服务的组织,绝不是“归大堆”、走老路。
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和服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承担起指导和服务的重担,积极鼓励、支持和帮助各个部门、各个层次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并根据不同情况和不同的发展阶段做好各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抓好试验示范和典型引路。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扶持和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和引导作用。发展较快的地区,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机制、制度建设、扶持措施等进行探讨和研究,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健康发展。市将选择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规范化试点,积累经验,探索路子,推动面上的工作。各地也要抓好自己的试点和示范,以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加强部门合作,全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健康发展。农业、林业、水产、粮食、供销、科协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本系统、本行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财政、工商、民政、税务、金融、交通等部门要结合自己的业务主动搞好服务,为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