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议管理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进一步精简会议的要求,近年来,市委、市政府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取得一定成效。但各类会议仍然偏多。为切实转变作风,加强会议管理,提高工作质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市长碰头会等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召开。
二、为便于各市、区政府,市直各单位安排工作,除需部署紧急性工作外,市政府每周星期一、星期六、星期天原则上不安排全市性大会。
三、严格会议审批制度。
(一)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召开的会议合并召开;凡可由部门或部门联合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的名义召开。
(二)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须报市长审批。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除突发性紧急事项外,须提前15天向市政府正式行文请示。
(三)贯彻省政府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由各部门召开,一般不以市政府或市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各部门除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外,一律不召开行业或系统的各类纪念会、研讨会、表彰会,如需表彰,可采用通报形式进行;严格控制举行各类剪彩以及各种检查、评比活动;不得巧立名目召开各种属联谊性、轮流做东的“片会”。
(四)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召开全市性会议,如经批准召开,可参照部门会议办理,不以市政府或市府办公室名义召开。
(五)控制会议数量。市直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专项业务工作会议,原则上一年只开一次。
四、控制会议规格,避免领导陪会现象。
(一)属于部门本系统召开的会议,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凡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大会,除综合性大会外,专题性大会一般按“谁分管、谁出席”的原则安排出席领导。
(二)市政府直属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除布置行业(系统)的重大政策,贯彻重大改革措施的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请各市、区政府领导参加外,其他会议一般不请各市、区领导参加。
(三)凡要求各市、区政府领导参加的大会,应按“分工对口”原则安排。除市长主持召开或其他特别重要的会议外,其他分管领导召开的大会,一般不要求各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参加。
(四)市政府直属部门召开的工作业务会议,要严格控制参会单位数量,对与工作业务无关、影响不大或可参加可不参加的单位,不要列入参会单位。已列入参会单位的,可由分管领导参加,如属部门科室能解决的会议,经部门分管领导委托,可派科室负责人参加。
五、市政府如同一时期召开的多个会议都要求同一部门派主要领导参加的,由市府办公室进行统筹协调。
六、掌握开会形式,注重会议时效。
(一)传达上级文件不一定以开会形式贯彻,可印发文件时提具体贯彻意见,抓检查和落实;讨论文稿的会议,可先在会前将有关文稿印发与会人员作准备,力求长会短开,收到效果;汇报性会议,主办部门要事先审定提纲,力求简明扼要,交流经验发言一般不超过15分钟;传达上级会议精神,要突出重点、要点,会前要准备好贯彻意见的文字材料并发给与会人员;研究问题、协调工作的会议,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可以座谈会、小组会形式召开;督促检查、解决问题的会议,要做好调查研究的准备工作后深入基层,轻车简从,使督查到位,解决问题到位。
(二)市政府倡导各类会议开短会、讲短话,努力提高效率。会议时间一般要求在2个半小时以内,其中一般的全市性大会如表彰会议、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的会议等不超过2小时。
(三)市政府部门向市政府常务会议的汇报,属于需要市政府审议决定的事项,事先应协商一致;属于通报类的议题,应突出主题和重要内容。每个议题汇报一般不超过15分钟。
七、严肃会议纪律,端正会风。各单位要按规定上网接收市政府会议通知,按要求派人准时到会,需要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未经主持人或主办单位领导同意,不得安排他人代会;与会人员要按要求签到并按指定座位就座,不迟到,不早退,不开“小会”,会议期间要关闭手机、集中精神。会议主办单位负责会议纪律监督,对违反会议纪律的单位、个人,要列出名单,于会议结束前交主持会议的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可责成会后作书面检讨。
八、会务工作和会议经费。
(一)全市性会议应贯彻高效节约原则,尽量精减会议人员,压缩会议时间和控制经费开支。
(二)除紧急特殊情况外,召开会议至少应提前两天通知参加单位。会议召开前,主办部门应把议题及相关材料交与会部门,以便做好充分研究、准备工作。
(三)市政府召开的会议,由市府办公室发会议通知,属综合性会议,会务工作由市府办公室负责组织,经费按有关规定办理;属专项工作会议,具体会务工作委托业务主管部门主办,会议经费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标准在本单位行政经费中列支(特殊情况除外)。
(四)市政府各部门经批准召开的会议,由部门负责会务工作和发会议通知,会议经费要按规定标准在本单位行政经费中列支和按预算项目开支,严禁向与会单位或下属单位、企业转嫁会议费负担。经市政府批准同意请各市、区领导参加的会议,会议通知可冠“经市政府批准”字样,并抄送市府办公室备案。部门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召开的会议,如要求各市、区政府领导及本系统外多个部门参加的,可由市府办公室发会议通知,会务工作、会议经费仍由主办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