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设文化名市
的若干配套经济政策的通知
江府办[2004]2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设文化名市的若干配套经济政策》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十日
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设文化名市
的若干配套经济政策
为深入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实施广东建设文化大省的战略部署,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进我市文化名市建设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配套经济政策。
第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国发[2000]41号)和省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设文化大省的若干配套经济政策》(粤府办[2003]98号)等有关规定,继续按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力量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对规定范围内的文化事业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助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符合规定的出版物,各县市(含新会区)及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办法。
第二条 继续增加对宣传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2003年市本级拨付100万元设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后每年递增6%,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各级政府也要根据财力状况和宣传文化发展需要,每年安排适当资金设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在多方筹集资金的同时,市财政从2004年至2010年根据财力情况安排资金,用于市华侨博物馆、五邑名人馆、市五邑华侨广场、会展中心、电视中心、美术馆、市青少年宫、体育公园、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文化事业项目建设,支持基础教育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新校区建设。
第四条 从2004年至2010年,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留用部分,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优秀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成果、文学艺术创作成果及有突出贡献的文艺工作者;培育和引导文化市场;资助和补贴重要新闻媒体、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重大宣传文化项目、重点艺术团体、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保护、落后社区(镇、乡)的文化发展。每年还要安排一定资金,作为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和文学艺术精品创作经费;市五邑图书馆购书补充经费和市博物馆文物维护、征集补充经费。
第五条 公办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不得侵占或挪作他用。非文化文物部门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旅游经营的项目,每年景区景点收入的10%以上,缴入当地财政专户,由当地财政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用于安排本地区景区的文物保护维修,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从事文化产业的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经税务部门核准,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文化企业,其电子设备年折旧率可达到20%。允许有条件的文化产业单位试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制度,但应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第七条 非营利性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产业的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引导和鼓励金融保险机构拓展适合文化产业发展特点的贷款融资方式和相关的保险服务。
第九条 新建的公益性文化设施所需用地,可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规定的范围实行划拨供地。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和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可全部或部分免缴各项工程的二类费用。
第十条 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对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及拥有所有权的房产、建筑物依法进行经营、租赁、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房产等建筑物进行经营性经营、租赁、转让的,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属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所得依法缴纳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以后,剩余部分的60%可返拨给原用地单位,用于文化事业建设。文化事业单位转让、开发土地取得的收益,全额用于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文化设施的管理和利用,防止文化设施被挤占、挪用。对现有的基层文化设施用地,明晰政府产权,不得随意拍卖、转让。
第十一条 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国有文化企业的土地、房地产等资产可按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经营管理。国有文化大企业集团可由各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二条 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单位后,其土地处置参照国家、省和市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的政策执行。对非营利性的公共文化设施用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兼有公益性和经营性的文化设施项目用地,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各级政府可在返还土地收益、减免建设规费等方面给予优惠。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因固定资产、土地名称变更引起的税费,经税务或相关部门批准给予免征。
第十三条 在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单位的过程中,原有的财政等支持性政策3年内保持不变;3年后实行事业和产业并存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考核并经财政部门批准,继续以划拨专项事业经费、文化产品生产补贴费的方式予以扶持;以文化产业为主业的,继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改制后仍保留国有或国有控股性质的文化企业,承继原事业单位的各类特许经营权、资质、执照、证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予以保留延续,按相关规定办理保留延续手续。从2004年至2006年,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市级文化事业单位改制和人员分流安置等工作。
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实行宣传业务和经营业务分开的,可以事业法人作为投资者兴办企业(按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并参与经营管理。其宣传业务继续享受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其经营性业务转制为企业后,允许吸收国内社会资本进行股份制改造。经营性业务的经营收入每年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扶持宣传业务。
第十五条 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改制的文化事业单位须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和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标准对转制的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给付相应的待遇。改制时不符合《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退休条件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其退休待遇由原单位支付,待达到《条例》规定退休条件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标准计发其养老金。按照保留原来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的原则,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和本次改制时提前离退休的人员,保留国家、省和市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待遇。鼓励有条件的文化企业按规定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相应的社会保险衔接办法另行制定。对转制为企业的文化事业单位的原有人员,可进行连续工龄补偿。
第十六条 为安置文化企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而新办的企业和现有的企业,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条件的,享受相应的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类企业、社会各界和个人投资文化企业。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个人依法发起组建各类文化投资公司。允许民营、外资等企业投资设立文化企业;对各类企业投资建设的文化产业项目和营利性文化场馆,实行国民待遇。民办文化企业纳入市及各级民营经济专项扶持资金的扶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