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残联关于加强江门市无障碍
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4]3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残联《关于加强江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江门市无障碍设施
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残联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为加强我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城市道路(含桥梁、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下同)、汽车站、火车站(含轻铁,下同)、客运码头和主要旅游景区、景点等建设工程,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本意见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和儿童等弱势人群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二、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规划、建设、市政、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养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和管理。
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居住小区进行无障碍设施的工程设计,根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以下简称《规范》),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道路、市场:市区的人行道上、市场内,应在路牙及阶梯的位置上铺设一条供残疾人使用轮椅通行的坡道。
(二)影剧院:影剧院的正面或侧面要修一条坡道,使残疾人能用轮椅自行进出门厅及底层观众大厅、卫生间。
(三)较大的商场、酒家、邮电局、银行:要求修建一条坡道,使轮椅能进出门厅和通往一楼的主要营业厅及卫生间。
(四)火车站、汽车、客运码头:要有斜坡道进出门厅及使轮椅可通往售票厅、候车室、卫生间、站台。
(五)医院:门诊楼、住院楼均要有坡道通往大厅,并使轮椅能通往各科室;多层楼房应设置适合轮椅搭乘的电梯。
(六)图书馆、博物馆:要求有坡道通往大厅并使轮椅能通往借书处及主要的阅览厅、展览厅、卫生间。
(七)体育馆:要求有坡道使轮椅能进出门厅及到达部分观众席。
(八)公园、旅游区:要求环园主要游览路线能通行轮椅并能到达主要建筑物底层、游乐场、卫生间。
(九)公共厕所:要使轮椅能进入厕所。适合残疾人使用的厕位,男、女各不少于一个;厕盆两侧,应各安装一个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设高1.4米的垂直抓杆。
(十)电梯、坡道:如设有供残疾人使用的电梯,其门宽不少于0.9米;电梯键盘上最高一层的号码键不高于1.1米,使残疾人能坐在轮椅上自行操作。
(十一)坡道:本意见所指的坡道,其宽度不少于1米,坡度不宜大于1:12,当建筑布局上确有困难时,坡度不得大于1:8。视具体情况在坡道两旁设置合适的栏杆。
(十二)公共磁卡电话亭:应逐步设置部分无障碍公共磁卡电话亭。
(十三)在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横道应设置盲人过街音响装置。
(十四)设有500个以上(含500)观众席和听众席的文化、娱乐、体育、展览等公共建筑应按0.25~0.5%的比例设置轮椅席位。
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规划时,应按《规范》提出的无障碍要求严格把关,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不按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行为。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管理。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督无障碍设施的配套建设,对不按设计图纸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要坚决制止并督促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纠正。
五、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养护,按城市道路与交通标志和信号设施养护的分工,分别由市政管理部门、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建筑中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由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授权管理者负责。
六、有关单位应做好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爱护无障碍设施,严禁损害、侵占无障碍设施,严禁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同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必须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且设置警示标志和信号设施。
七、对在本意见印发前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城市道路和主要旅游景区、景点,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授权管理者应当制定配套建设计划,逐步实施,并报所在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存在缺陷影响正常使用的,所有权人或者授权管理者应当及时改建。如果因历史条件及实际地形条件限制而不能修建、改建的,所有权人或者授权管理者应当报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八、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妇联、老龄委等有关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可以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有关管理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反映意见的单位。
(一)对新、改、扩建的建设工程不按意见进行规划、设计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不按规划、设计文件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二)对侵占、挪用公共建筑、居住小区中的无障碍设施的,由城监或房屋管理(物业行业管理)部门处理。
(三)对损坏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由市政管理部门处理;损坏交通标志和信号设施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四)对擅自侵占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或者虽经批准临时占用但没有按意见设置警示标志和信号设施的,由市政管理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五)城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对占用城市道路公共无障碍设施的行为坚决制止,对不听劝告,拒不纠正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处理。
(六)旅游局应监督和检查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定点接待酒店、商场、公厕等场所落实无障碍设施配套情况,对未按要求配套无障碍设施的上述场所责令改正。
九、对其他违反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妨碍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的行为,由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