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
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4]3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江门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和全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议的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各项工作,按照《江门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就我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
行政许可法是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其所确立的原则和一系列制度,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抓好这部法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是做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实质,掌握其具体规定。
(一)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拟于近期举办全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讲座,邀请省法制办领导讲授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力求使各级领导干部准确理解、正确把握这部法律的精神实质,自觉转变不适应行政许可法精神的思想观念。具体工作由市依法治市办和市法制局负责组织落实。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的培训。拟在市区举办2期、各市举办1期培训班,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具体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人员进行系统、全面的培训。具体工作由市普法办和市法制局负责组织落实。
(三)在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2004年7月1日)前,拟进行一次宣传行政许可法的大型咨询活动,具体时间视准备工作的情况而定。具体工作由市依法治市办、市普法办和市法制局负责组织,市直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单位参加和配合。
(四)在普法计划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作为今年普法工作的重点。具体工作由市普法办负责。
(五)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岗位培训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作为初任公务员的考核内容之一。具体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
(六)2004年在江门市委党校举办的处级领导干部和科级干部培训班等培训活动,要将行政许可法纳入学习研讨内容。
(七)各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对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力度,集中时间,开辟专栏,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并掌握好这部法律,营造贯彻实施这部法律的良好社会氛围。具体工作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市法制局配合。
二、关于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
各市、区要对照省政府及省直部门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情况做好各项衔接工作,对保留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登记,对备案的事项要对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再次进行清理。凡是以本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都要取消,凡是以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项目待上级机关公布清理结果后要视情况作出处理。各市、区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编制目录、明确项目名称并列明依据,在2004年5月31日前报所在市(区)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以政府决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此项具体工作由市计划局负责。
三、关于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一)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在前期清理的基础上,对涉及行政许可项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再次审核,该保留的保留,该废止的废止。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程序做好文件的公布工作;对一些暂时保留的以部委办规章或省政府办公厅规定作为设定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列作暂缓处理,待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清理结果公布后予以处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拟在2004年6月底前完成,并将清理结果及时报省法制办。此项工作由市法制局负责。
(二)其他行政机关自行制定的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行政许可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对已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待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机关清理后分期公布。
四、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工作在前期清理的基础上,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根据市政府对行政审批项目处理的决定,对现行各类行政许可的实施机构进行再次清理。此项清理工作由市各有关部门和市编办负责。
(一)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应当纠正,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
(二)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
(三)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该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
(四)由于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责调整导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部门职责分工,由履行该职责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单由市政府公布。
五、关于配套制度建设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建立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建立健全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建立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四)有关行政机关要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
上述各项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在2004年6月10日前制定,并报经市法制局审核后,于2004年7月1日前予以公布。
(五)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对现行的行政许可制度进行改革,对违反行政许可的做法要及时研究制定具体的修正意见和衔接工作意见,并于2004年5月31日前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六、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市监察局要通过行政监察等法定程序,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监察。
(二)各市、区和各部门要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各项准备工作的督促检查。
(三)各市、区和各部门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发现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要依法作出处理。
(四)市政府将在行政许可法施行后,组织专项检查,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七、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保障
(一)各市、区和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组织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并抽调得力人员,做好实施行政许可法各项工作。
(二)各行政机关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要考虑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财政部门要作出相应安排。2004年7月1日前,各行政机关要将实施行政许可经费纳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并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部门要给予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挂钩。杜绝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
(三)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所涉及的机构职能和编制的问题,具体由市编办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