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的通知
江府[2004]2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粤府[2004]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意义,结合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江府[2003]2号),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决定》精神,增强加快发展旅游业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努力将我市建设成为国内外著名休闲度假旅游城市。
二、打造旅游品牌,提升旅游产品竞争力。各市、区要加大投入力度,高起点规划开发温泉、海洋、森林、生态农业、娱乐休闲等现代旅游产品和开平碉楼、崖门古战场等文化遗产,打造温泉之乡、百年碉楼、海岛度假、小鸟天堂、古劳水乡等品牌,建立“一市(区)一精品”的格局。
三、加强区域协作,提高旅游业国际化水平。要通过加强“大珠三角”旅游合作和抢抓CEPA先机,提升我市与港澳旅游合作的水平,力促我市成为“大珠三角”旅游区的知名旅游区之一。同时,加强与珠三角地区周边城市的旅游协作,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客源互动的原则,推动建立“珠三角”区域旅游协作机制。
四、深化旅游体制改革。进一步开放旅行社市场,积极利用外资民资开发旅游景点和兴办旅游项目,吸引境内外知名旅行批发商在我市设立旅行社分支机构。大力发展民营旅游企业,培育旅游龙头企业。鼓励旅行社通过兼并、收购、品牌许可、增设营业点等形式,实现集团化、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
五、加大“休闲度假侨乡游”总体旅游形象宣传促销力度。旅游、宣传等部门要强化“休闲度假侨乡游”旅游整体形象的包装、宣传,实施跨媒体、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旅游目的地营销战略。积极参加国内外旅游展销活动,利用国际性盛事和节庆活动强化总体形象的宣传,提高侨乡旅游的知名度。
六、切实加强领导,营造良好的旅游发展环境。各级政府要强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协调管理职能,明确管理部门及其责任人,落实各项工作责任。要加大对旅游业的财政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的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旅游市场促销、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公益设施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营造以人为本,安全、文明、舒适的旅游环境和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注:《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粤府[2004]49号)刊于2004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第15期,略)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