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江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
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4]5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江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农业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江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门市农业局 二○○四年五月九日)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使防治工作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养禽业发展和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广东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江门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江府办[2004]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加强对禽鸟养殖场防疫工作的管理
(一)加强新建禽鸟养殖场的管理。新建的禽鸟养殖场,要认真执行省农业厅《关于做好珠江流域畜牧业面源污染控制工作的通知》(粤农[2003]84号)和市政府《印发潭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计划的通知》(江府[2003]11号)的有关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源、主要交通要道、风景区及其附近的地方建设禽鸟养殖场。新建禽鸟养殖场,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当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要及时派出人员实地考察,并作出书面答复;经批准建设的禽鸟养殖场,在建成投产前,由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办理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并与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签订动物防疫检疫责任承诺书,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能进行生产。
(二)加强现有禽鸟养殖场的管理。各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的禽鸟养殖场进行全面核查,在核查基础上,实行造册登记,建立禽鸟养殖场的防疫档案。各禽鸟养殖场必须按照当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的要求,改进和完善各项防疫条件及相关设施,尤其要加强禽鸟养殖场所的消毒设施和对死禽鸟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并与当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签订动物防疫检疫责任承诺书,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
(三)加强对各禽鸟养殖场生产防疫的管理。各禽鸟养殖场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必须按照与当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签订的动物防疫检疫责任承诺书的要求,建立和健全各项禽鸟防疫规章制度,制订和落实禽鸟各项免疫计划,尤其要落实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各类禽鸟的具体免疫要求为:水禽实行常年免疫;山鸡、珍珠鸡、白鸽、鹧鸪、鹌鹑等旱禽每年的11月至次年的4月底为全面免疫期。免疫时期内免疫率要达到100%。
(四)加强对农村散养禽鸟生产防疫的管理。各级动物防疫部门对散养禽鸟要定期组织禽流感的预防免疫,特别在禽流感高发季节,提倡圈养,以减少散养禽鸟传播疫病的机会。
二、 加强对禽鸟防疫检疫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禽鸟防疫的检查监测工作。各禽鸟养殖场要将每批禽鸟的免疫计划,特别是禽流感的免疫计划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备案。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实行定期与不定期对辖区内禽鸟的禽流感免疫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免疫效果进行检测,督促场主严格按要求落实禽鸟的免疫计划。各禽鸟养殖场要自觉接受当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对禽鸟免疫计划落实情况的检查与监督,积极搞好防疫工作。
(二)加强禽鸟产地检疫工作。各禽鸟养殖场的禽鸟上市前3天,必须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申报产地检疫,动物防疫监督部门要依时派员到场到点进行检疫,并根据该批次禽鸟禽流感等疫病的免疫记录以及健康状况等出具检疫合格证,凭检疫合格证明出售、调运禽鸟。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乱收费。
(三)加强市场的检疫、监督、验证及消毒工作。各级动物防疫、工商、卫生等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市场的禽鸟及其产品的查证、验证、验物工作。一经发现未经检疫的禽鸟及其产品,要按《动物防疫法》和《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要督促禽鸟及其产品经营者定期做好经营场所的卫生消毒工作。
三、 落实防治专项经费,加强管理与监督
各级财政要安排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专项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补助办法、申请拨付、管理与监督等作如下规定:
(一)禽流感防治经费使用范围:包括禽流感免疫疫苗补助、禽类强制扑杀补偿、禽流感疫情监测等三个方面。
(二)禽流感专项经费补助的具体标准与办法
1、禽类强制扑杀补偿标准。国家对疫点和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所有禽类强制扑杀,对因强制扑杀而受损失的养殖者按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强制扑杀补偿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负担。强制扑杀补偿标准为:鸡、鸭、鹅等禽类每只补助10元,各市、区可根据实际对不同禽类和幼禽、成禽的补助有所区别。各市、区强制扑杀鸡、鸭、鹅等禽类平均每只补助超过10元的,超出部分由各市、区财政负担。
对没有签定动物防疫检疫责任承诺书、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和不按规定进行禽流感免疫注射的养殖场(户),其所养殖的禽鸟发生禽流感疫情被强制扑杀时不予补偿。
2、禽流感免疫疫苗的补助办法。一是国家对疫区周围5公里范围内所有禽类实行强制免疫,强制免疫疫苗费用全部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分担;二是对非强制免疫地区免疫所需疫苗费用,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补助50%、养殖者负担50%。禽流感疫苗经费标准,按鸡0.5毫升/只,鸭、鹅1毫升/只,其他禽类按实际使用疫苗数量计算。疫苗价格暂按0.2元/毫升计算。
禽流感免疫疫苗(含强制免疫、非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补偿费用,由中央财政补助20%、省财政补助20%、市本级财政补助10%,各市、区财政负担50%。
3、禽流感疫情监测经费。全市禽流感疫情监测工作由市农业局统一组织,各市、区疫情监测机构各负其责,其中所需费用分别由同级财政自行安排解决。另外,各市、区防治禽流感所需的免疫注射、监测采样、疫区封锁、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费用由当地财政解决。
(三)禽流感专项经费的使用与拨付
1、强制扑杀补偿经费的发放与申请。首先,各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扑杀数量和补偿标准尽快将国家补偿资金发放给养殖者。然后,市本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申请中央和省的财政补助经费,经省农业厅、财政厅审核确认后拨付给市财政,再由市财政逐级下拨。
2、疫苗经费的申请与拨付办法。
(1)当禽流感疫情集中暴发,农业部统一调拨疫苗的时期,疫区强制免疫禽只数量和需要疫苗的数量,由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联合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再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汇总上报农业部。疫苗由省农业厅按规定及时发放到疫区。中央财政承担的疫苗费用,由中央直接支付给生产企业;省和市、县承担的疫苗费用,经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核实确认后,由省财政直接支付给生产企业。省财政所垫付应由市、县财政负担的疫苗费用,由省财政厅与市财政局在年终结算时清算。市本级财政所垫付各市、区财政按比例应承担的疫苗费用,由市本级财政与各市、区财政在年终结算时清算。非强制免疫由养殖者负担的疫苗费用,由各市、区财政收取,并统一缴交到市财政局支付给省疫苗供应站,每季度结算一次。
(2)当禽流感疫苗供应紧张状况缓解、疫苗不再由农业部统一调拨时期,全省免疫所需疫苗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实行政府采购。即由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将本地区需要免疫禽只和疫苗数量联合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再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汇总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申请中央补助经费。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农业部、财政部核定的免疫计划,统一向生产企业招标采购疫苗。中央和省财政承担的疫苗费用,经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财政直接支付生产企业,每季度结算一次。市本级及各市、区财政按比例应承担的疫苗费用及由养殖者应承担的疫苗费用,统一由市财政部门与政府采购确定的生产企业结算,经市农业局、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直接支付给生产企业,每季度结算一次。市本级财政所垫付的由各市、区财政按比例应承担的疫苗费用及由养殖者应承担的疫苗费用,由市财政与各市、区财政在年终结算时清算。
(四)禽流感专项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1、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偿)资金,并按本实施意见足额安排本级禽流感防治经费。
2、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核实各种禽鸟数量和所需疫苗的数量,做好上报工作,严防虚报、谎报骗取财政资金的现象发生。
3、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禽流感防治经费的管理与监督,确保专项防治经费的专款专用,并将经费的使用情况认真登记、造册,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各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做法,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备案。
五、本《实施意见》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