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清理撤销开发园区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府办[2004]6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省府办公厅《关于撤销增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397个开发园区的通知》(粤府办[2004]40号)精神,做好我市清理撤销开发园区的各项工作,确保清理任务的落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撤销园区的摘牌工作。有关市、区要按粤府办[2004]40号通知要求,切
实做好杜阮金岭工业园等11个开发园区撤销摘牌处理的相关工作,撤销管理机构,收回开发区各项管理权限,并于6月10日前将有关贯彻落实情况报市计划局,由市计划局汇总后报告市政府。
二、分类处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对被撤销的杜阮金岭工业园等11个开发园区原有的用地,实行分类处理。开发区现有项目用地可纳入城镇规划统一管理。对未开发的土地不得动工开发,一律退回给农民(集体);对已开发的土地要尽快落实项目建设。暂未有落实具体项目的用地能够恢复耕种的必须复耕,由当地政府组织复垦后无偿交还农民耕种。
各市、区政府要切实做好拖欠农民征地款的清兑工作。对存在拖欠农民征地补偿款的地方,当地政府必须作出整改,并要制定计划限期兑付欠付的补偿款。
三、积极对待,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要做好撤销园区内的企业的处置工作。对撤销的开发园区内已建成投产或在建的企业(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对拟进入撤销园区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落实好建设用地,使项目早日投产发挥效益。今后,我市按省要求除保留的4个省级开发区(江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会区今古洲经济开发试验区、台山广海湾华侨投资开发试验区、台山上下川岛旅游开发综合试验区)外,各地一律不得以其他开发园区名义对外宣传、广告、招商引资和报批统一征用土地、项目立项。各级政府要按要求,审时度势,积极应对,继续做好招商引资工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四、严格管理,继续深化开发园区治理整顿。各级政府要将闲置土地处置作为深化整治工作的重点,下决心处理好历史遗留的闲置用地,该收回的坚决依法收回。对今后项目用地,要确保在土地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科学合理利用现有的土地资源。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