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实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
计划中期评价工作情况的通报
江府办[2004]6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市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江门市实施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中期评价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4]36号)精神和要求,由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疾控中心和皮肤医院等单位组成的江门市实施《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中期评价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中期评价小组),于5月25日至28日,对各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和各市、区有关部门单位实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工作情况进行了中期评价,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各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江门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市规划》)和《江门市实施〈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方案》(以下简称《市实施方案》)精神和要求,高度重视,迅速成立领导机构,制定了本市、区中长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各市、区卫生、公安、疾控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市《实施方案》要求,互相配合,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认真抓好预防、控制工作,抓好高危人群的行为干预工作,落实各项措施,艾滋病预防控制和行为干预工作收到较好效果。同时,各地宣传、教育、卫生等部门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教育收到较好的效果,群众预防艾滋病意识大大增强。
各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在实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中,虽然做了大量工作并收到较好的效果。但是,从评价情况和结果反映,也存在一些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一)个别部门和单位对实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工作不够重视,没有摆上工作议事日;有些市、区没有从财政安排专项艾滋病防治经费,或者经费不足,制约了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的开展。
(二)个别地方和单位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够,群众受教育面不够广。有些大众传媒单位缺乏预防控制艾滋病宣传计划,随意性比较大,没有按规范整理好艾滋病宣传相关资料。个别中学领导对学生健康教育工作不够重视,中学生预防艾滋病知识知晓率相对偏低。
(三)个别单位预防控制艾滋病措施不够落实,工作效果不够理想。在抽查评价15个医疗机构中
,有2个无用血登记制度、无登记本记录,有2个登记表不规范,有5个用血制度没有上墙公布。个别区医院没有设立性病门诊。受抽查评价的8个镇卫生院有6个无能力为HIV/AIDS和性病患者提供咨询服务。有些监管场所在预防控制宣传工作方面没有注意收集原始资料存档。
(四)个别市疾控中心由于缺乏政府财政投入,检测设备比较落后,不适应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
发展的需要;缺乏科研立项,对HIV感染者个案调查不足,防治艾滋病知识和水平较低,难以指导其他单位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二、今后工作要求
目前,我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发生形势仍十分严峻,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预防与控制各项工作。为此,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预防控制工作力度。各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市规划》和《市实施方案》精神和要求,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明确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任务,并狠抓落实工作,把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政府主要领导要过问这项工作,分管领导要定期检查、督促落实,帮助有关单位解决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各市、区政府要安排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专项经费,确保防治工作的开展。各级卫生、公安、司法、教育、宣传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并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切实抓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落实。
(二)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市民群众预防艾滋病意识和知识水平。各市、区要充分发挥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
体,广泛开展多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科普宣传活动。各级各类新闻宣传单位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列为宣传重点之一,制定具体的宣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设立专门栏目,定期播放或刊登有关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的公益广告。各级教育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教学计划,落实教学课时。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采取咨询、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向就诊患者、服务对象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安全套使用知识。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宣传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的工作,积极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的公益广告宣传。
(三)依法管理,强化监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加
强对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提高无偿献血率;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公安部门切实加大对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坚决杜绝艾滋病经血液途径传播。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贩毒和吸毒、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强制戒毒人员、卖淫嫖娼人员和城市流动人口等人群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羁押和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检测、筛查、治疗和有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加强疫情监测,进一步规范疫情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
,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各级公安、司法部门和监管单位要积极配合当地疾控机构,认真做好受监管人员艾滋病病毒监测。各级疾控机构要采取措施对自愿要求检测HIV的人员应实行免费检测和进行相关咨询工作。通过多种监测渠道,力求准确掌握我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数量、疫情变化阶段情况和流行趋势。对瞒报、漏报和迟报疫情的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开展关怀救助,加强病人管理。各级政府要将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庭纳入政府救
助范围,按有关社会救济政策的规定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各市、区要按照国家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4]107号)要求,认真做好艾滋病防治“四免一关怀”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卫生部《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要求,采取医疗服务、社会服务、社会与家庭关怀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管理,消除社会歧视。市卫生、公安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台山市抓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实施工作,搞好知识培训、健康教育、行为干预、医疗护理和咨询关怀相关的综合服务。力争按国家卫生部要求创出经验,做出成绩后在全市推广。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