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打假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酒类食品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4]9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打假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酒类食品监管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与市打假办联系。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酒类食品监管的意见
市打假办
(2004年7月20日)
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开展对散装白酒进行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中,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捣毁了一批制假造假生产窝点,对预防酒类食品中毒事故起到积极作用。但是,我市酒类市场中仍存在亟待整治和规范的问题,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高度重视。市打假办在综合各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就加强我市酒类食品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建立层级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对酒类食品(白酒、黄酒、果酒、啤酒、汽酒、配制酒以及各种进口酒和食用酒精)的整治和监管工作。要从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意义来认识加强酒类食品监管的重要性。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层级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要充分发挥村(居)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强辖(社)区内生产经销酒类产品企业的巡查,发现造假售假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予以查处。履行“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的责任,确保辖区内不发生毒酒中毒事故。
二、各司其职,加强对酒类食品的监管
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监管到位。明确酒类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经贸(酒类、安监)部门牵头,部门之间的查处行动由打假办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部门职责。
(一)经贸(酒类、安监)部门要严格依照酒类生产、经销、储存及运输许可证发放条件、标准、程序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核发许可证,已取得许可证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暂扣;建立领证企业档案,加强监管领证企业,坚决取缔无证经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督促帮助危险化学品特别是甲醇、工业酒精和工业合成乙醇的生产经销企业建立销售台帐及销售制度,掌握商品流向,杜绝危险化学品流入食品市场;定期开展集中清查行动,及时消除隐患。
(二)工商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酒类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核发营业执照;加强市场巡查监管,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和经销假冒伪劣酒类经营行为;对被卫生部门取消或吊销卫生许可证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坚决依法予以吊销。查处流动兜售白酒行为。
(三)卫生部门要严把卫生许可证发放关,依照《食品卫生法》和《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做好申报、审核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发证;已取得卫生许可证但不符合条件要求的,要予以暂扣或吊销。加强酒类食品卫生监督,查处酒类违法经营行为,对无发酵酿造能力,靠采购基酒勾兑白酒出售的生产加工企业,一律实行关、停、并、转;加强酒类产品质量监督,督促企业加强企业内的实验室建设,建立实验室管理制度,提高检验人员的检验水平。完善企业采购索证制度,对外购的批次基酒和原料酒精,必须索取对方的卫生许可证和批次的检验报告。对不能提供来源证明和检验报告的“三无”产品要及时依法查封。
(四)质监部门要把好源头质量关、生产许可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关,确保酒类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严格按照白酒工业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安全认证(QS认证)的标准、条件和程序受理申报、审核、认证,并强化认证后的监管工作,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认证,已领证但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吊销;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规定,督促生产企业依照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和标注产品标识及警示标志;加强酒类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生产全过程的监督,杜绝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现象,监督检查后整改要到位,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向市场。
(五)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酒类专项打假工作,及时受理涉嫌犯罪的行政案件;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销、运输仓储危险化学品和劣质有毒酒类产品的行为;查处暴力抗法案件。
(六)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酒类专项打假情况的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曝光典型违法案件;在媒体上编排知识性文章,提醒群众小心饮用散装白酒,增强群众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在酒类食品的监管工作中,凡因监管不力或疏于监管而引发人员伤亡事故,将提请监察机关按照《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和《江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